張家口一男子騎電動車被撞,4根肋骨骨折!為何承擔全部責任?!

3月31日凌晨,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接到报警,在我市主城区长城大街与和谐路交叉口,发生了一起出租车撞二轮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查看情况。

执勤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发现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受损。其中出租车左前角壳体破裂,前挡风玻璃损坏严重,而二轮电动车前部零件偏移,受损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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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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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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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

电动车

为了解事故具体情况,执勤交警对两名驾驶人展开询问调查。在询问过程中,出租车驾驶人逻辑清晰,明确表示自己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时正值绿灯,既无超速,也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则恰恰相反,头脑迷糊、晕头转向,分不清自己行驶的方向,也道不明自己从何地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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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电动车驾驶人

在谈话之际,执勤交警还闻到其身上有浓烈的酒味,执勤交警立即将其带到大队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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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这又与此次事故有何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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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虽然已成社会共识,但仍有不少人认为,只有酒后驾驶机动车才够得上酒驾!其实,这样的认知存在很大的误区!饮酒之后,人的触觉能力、判断能力、操作能力都会有所降低,甚至还会出现视觉障碍、心理变化、疲劳等问题,届时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不仅把握不好方向,对外界车辆、人流判断不准,还容易意识混沌,遇到紧急情况根本反应不及。

而且,在相关法律中,非机动车也不得醉酒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 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醉酒后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

(二)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三)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四)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然而,陈某心之大,还不仅仅体现在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上!除此之外,执勤交警在调取附近监控视频时,还发现二轮电动车驾驶人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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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显示,当天晚上0时13分,驾驶人陈某正骑着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当经过长城大街与和谐路交叉口时,东西向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红灯禁行。由于正值凌晨时分,街道上空无一人,陈某便无所顾忌、“勇往直前”,径直通过了路口。结果没曾想,此时正有一辆出租车由南向北正常通行,一个刹车不及,便将陈某撞出6、7米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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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电动车驾驶人因腰部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检查,结果发现四根肋骨骨折。可是,二轮电动车驾驶人陈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且在通过路口时没有按信号灯指示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即使二轮电动车驾驶人陈某受伤严重,可还是需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来源:张家口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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