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無等級”和“刑不上大夫,兩者自相矛盾,可以深刻談一談嗎?

第二層皮


個人感覺這個問題有點意思。封建社會形成以來,主流思想基本上都是獨尊儒術,原因也很簡單,歷代歷朝的統治者都要依靠儒家思想來宣傳自己所謂的正統,以便更好的穩定自己的統治,因此這個工作迫切需求有人站出來承擔,而朝中文武百官中位列三公九卿的這些所謂的士大夫就恰好圓滿的完成了這個任務。他們所謂的刑無等級只是為了向被統治者宣傳當權統治者的仁愛賢明,無論是君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還是民貴君輕的說法都是他們維護封建地主階級的統治的宣傳方式和途徑,不足為信。刑不上大夫這個就更好理解了,士大夫是什麼人?他們是正統儒家思想的繼承者或者說是代表人物,這些衛道者通常自比聖賢,他們顯然不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為了維護自己的光輝形象,他們怎麼可能允許自己被上刑?於是一個監守自盜的強盜邏輯就出來了,刑不上大夫也就應運而生。


凜冬之血


“刑無等級”和“刑不上大夫”,其背後反映的是生產力發展帶來的社會制度和治國思想的巨大變化。

“刑不上大夫”:貴族分封制的產物,貴族間行為靠禮約束,而不是刑

在西周時期,社會是分封制形式。周天子是天下共主,各個諸侯國是次一級的貴族,周天子手下、各諸侯國國君手下都有卿大夫,這些卿大夫又是下一級分封的貴族。

貴族社會的秩序,要依靠“禮”來約束,都是貴族間的行為準則。

而“刑”針對的是誰呢?針對的是平民和奴隸。

“刑不上大夫”還有前半句,“禮不下庶人”。這說的就是:禮是大夫(即貴族)之間的社會規則,而刑則是庶人需要遵從的規則、是貴族大夫們對庶人的制約。

“刑無等級”:生產力發展、分封制解體之後,郡縣制王朝管理眾多平民的手段。

而“刑無等級”則是在西周社會崩潰之後出現的。

隨著鐵器應用和牛耕方式的普及,社會生產力有了大發展;這使得原來依附於貴族、在貴族莊園集體勞動才能生活的平民獲得瞭解放,單個家庭依靠自己的勞動就能生存了。因此,貴族制逐漸解體,社會上平民成了主流。

這帶來了一個重大的變化:上述金字塔型的社會結構變成了“國君---平民”的扁平結構。

這個變化帶來了新的問題:原來國君只面對少量的下級貴族,最多超不過鄧巴數(150),大家都是熟人、都是有身份的人,有問題好解決,用“禮”就行了;但是,現在國君要面對的則是無數的平民,國君接觸不到,也認識不了幾個人,原來的那套“禮”行不通了。怎麼辦?

這就好比從“熟人社會”過渡到“陌生人社會”一樣,需要用一視同仁的法律來進行管理。因此,法家的那一套管理社會的做法在春秋戰國時期逐漸興盛起來,並被各國國君所接受。

對國君以及國君的助手(官僚)而言,面對數量龐大的臣民,最好的辦法就是實行無差別管理,大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刑無等級”就正式替代了“刑不上大夫”。國君也因此擁有了遠超分封制時期的國力。

結束語:

“刑無等級”是“刑不上大夫”的替代品,其底層因素是生產力發展推動的社會結構變化,導致“刑不上大夫”這套規則不適用了。

如果從諸子百家思想上看,“刑不上大夫”是儒家所推崇的,因為儒家的君臣父子就來源於周禮。“刑無等級”則是法家追求的目標,商鞅為了實現這個目標,還導致他自己最後被清算。

當然,“刑無等級”只是專制王朝的追求目標,實際上恐怕從未實現。因為皇帝超越於法律之上,在實際執行中經常法外處理;同時,皇帝的助手們也經常為了私利而破壞刑無等級。這也是是人性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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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煙閣論史


“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出自《禮記》,《孔子家語》中冉有的疑問“先王制法,使刑不上於大夫,禮不下於庶人,然則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於禮乎”可以作為大眾對這句話的普遍誤讀,而孔子對此做出的解釋,則很詳細的指出大夫有罪並非不可加刑,庶人有禮儀只是不必苛求全禮儀像貴族一樣齊備。

所謂“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實際上刑和禮都是規範,刑罰可以加於大夫,但對於大夫是有優待的,這裡的優待指的是如果他們犯罪,就應該“自請罪”、“跪而自裁”給貴族一個體面的受罰方式(類似於後來封建王朝的賜死,當然賜死和刑不上大夫都指向於讓貴族保有最後的尊嚴)。

而至於禮不下庶人,實際上禮所規定的義務庶民也需要遵守,只不過所遵守的禮儀跟貴族不可同日而語。

一個婚禮、祭祀、朝會各階層禮節不同,什麼階層用什麼都有規定,貴族繁複,庶民從簡,這就是《荀子》所記載的貴賤有等,長幼有序,貧富輕重皆有稱。

因而“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貴族與平民都要都受到規範的約束,這才是這句話的真意。

“刑無等級”是先秦法家倡行法治。類似於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罰不論等級、貴賤、親疏的主張。是法家針對“刑不上大夫”的禮治,提出:取消貴族特權,勵行法治。《商君書·賞刑》:“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

“刑無等級”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要求,為建立封建法制提供了思想基礎。新興地主階級,從來沒有主動想著要去體現人民的意願。

戰國時期,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出現了一個新的階級—地主階級,在奴隸社會地主階級是被奴隸主階級統治的階級,隨著地主階級的壯大,兩個階級不可避免的發生矛盾,

“刑無等級”就是地主階級最好的思想武器。法家思想,在秦國得到實踐,商鞅變法。秦國變法的主要內容是中央集權,打破傳統,削弱貴族的勢力,讓土地私有,為地主階級服務。

它實際上是一種絕對的君主專治的制度。如果遇到一位昏君,因為制度給了他無限的權利,就會胡作非為,秦二世就是一個例子。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為君主服務。如果真的要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實現“刑無等級”那擬定一個像英國《大憲章》的對國王的權利進行限制,將秦國改造成一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

因而“刑無等級”和“刑不上大夫”兩者本質不矛盾,都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工具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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