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一腳把同學踩骨折,法院判決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

在學校上體育課跑步時,二年級的小學生良良不慎摔倒,跑在他前面的同學迅迅又退回來,踩了良良一腳。後良良被診斷為左尺橈骨骨折,住院治療。到底誰該為良良的損傷承擔賠償責任呢?

原告:

體育課上摔倒 ,同學又踩一腳,導致骨折

良良與迅迅均系石家莊市某小學二年級學生,事發時都未滿8歲。平時兩個孩子在一起關係不錯,經常下課後一起玩耍。

2018年10月22日上午上體育課時,良良不慎摔倒,跑在前面的迅迅發現良良摔倒後,返回來又朝良良左胳膊上猛跺了一腳。後經醫院診斷,良良為左尺橈骨骨折,住院手術治療,花去了鉅額醫藥費。

良良父母與迅迅父母、學校協商,要求他們共同賠償損失,但遭到拒絕。無奈之下,良良父母向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藥費、護理費和精神損失費共計52640.66元。

被告迅迅:

原告系跑步摔傷造成,應自擔責任;其他責任由學校承擔

被告迅迅辯稱,原告受傷與被告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原告受傷是因摔傷造成,被告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摔傷原因是未遵守體育課堂紀律,在跑步過程中追逐其他同學,與其他同學三人並排跑步過程中不慎意外摔傷造成,原告的損失是由自身過錯造成,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其他責任損失可由校方承擔。校方在上課期間,主管老師發現學生有違規行為後,並未第一時間進行制止。

另外,原告方應校方邀請,投保有校園意外險,校方投有校方責任險,原告所受損失應從其投保的校園意外險中進行賠付。

被告某學校:

學校已儘教育管理職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石家莊市某學校辯稱,原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校方稱,原告應將某保險公司列為被告或第三人,要求其賠償損失。校方提交的體育課視頻中可以明顯看出,被告迅迅踩了原告一腳,造成其左尺橈骨骨折損害,因此應由被告迅迅承擔賠償責任。跑步前,兩位老師講解了注意事項,並宣讀了跑步紀律,明確要求對齊跑,不得打鬧。在跑步過程中,兩位老師一直在旁看護。原告意外摔倒後,老師立即上前查看情況,並進行救助,及時告知了原告家長。學校和老師都已經盡到了日常教育、管理職責,不應該承擔責任。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

被告迅迅系直接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從事件發生的視頻顯示,2018年10月22日上午上體育課跑步時,原告在跑步過程中不慎摔倒,已經超越原告的被告迅迅突然迴轉身踩了原告一腳,導致原告受傷,被告迅迅系原告受傷的直接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迅迅系未成年人,故應由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摔倒及被踩屬於突發事件,不存在被告石家莊市某小學未及時制止的情形,且在原告受傷後,學校老師積極查看原告傷情並與原告家長聯繫,原告無證據證實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故學校不應承擔本案責任。

綜上,法院於2019年10月依法作出判決,被告迅迅父母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良良醫藥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1275.3元。

被告迅迅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石家莊市中院經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孩子玩耍打鬧不要傷及他人

主審此案的法官蘇亞萍在此提醒:孩子生性好動,且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對行為結果的判斷,因此學生之間的打鬧一直是導致校園受傷案件發生最多的原因。家長作為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平時要多注重對孩子的日常安全教育,要讓孩子在做好自身防護的同時,明白哪些行為會對別人造成傷害,並避免 做出傷害他人的行為。學校要 做好孩子的監護監管,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滲透 到 課 堂 中 ,滲 透 到 每 一 個 活 動 中,可找一些典型案例,讓孩子 在案例中得到警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