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一下以愛之名綁架,毆打成性的婚姻是否有必要繼續?

皮卡丘Sun1314


這段婚姻裡面,外人說什麼都白搭。

我嚴重懷疑文中女主患有“斯德哥爾摩綜合徵”,當一個女人能忍受一個男人25年的謾罵和毆打的時候,她想的已經不是離婚而是如何更好的和他過下去。相反,一個男人能謾罵和毆打一個女人25年的時候,他想的是如何把這段虐待繼續下去。所以外人說什麼都沒用!


我們都知道一段美好的婚姻需要的互敬互愛,需要的是互相理解。可在我們不知道的空間裡,卻有很多各種“變態”不為人知的秘密。

女人大多都是感性動物,她們對待自己的婚姻大多數都是靠感覺。有些人可能會在最初的幾年中對那些毒打和謾罵很是牴觸,可當這種牴觸得不到回應時,她們會努力的去適應這種生活。很可悲,卻又真實存在!

這裡面無關任何外在因素,和孩子無關和家庭無關。這裡面只有她和他。


不想離婚,而不是不能離婚。為了孩子只是藉口。剛剛播出的《我是餘根水》中有一個場景讓我很震撼:餘晨知道爸媽離婚的時候說“離婚挺好的,至少能帶我吃好吃的……”。現在的孩子已經不能用父輩的概念去理解了。他們什麼都懂!

文中的女主和男主這種婚姻,對孩子來說,傷害是巨大的,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師,他們在以後的生活中會有樣學樣。男主和女主都是不負責任的,一個負責任的父母是不會把這種生活強加給孩子的。

當然,女主最好的結局是離婚,可她本身不願意,潛意識裡並不想離婚,這又能怪誰?誰說了她會聽呢?


三寸煙火


沒有必要繼續。

一、婚姻的基礎是平等

當今社會,婚姻是男女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走到一起的,如果把婚姻比作舞臺,夫妻二人都是角兒,只是角色不同罷了,你方唱罷我登場,各自演好自己的角色,有分工,有協作,一起經營,彼此尊重,才能共同演好人生大戲。

二、愛是給予,不是佔有

愛是婚姻的基礎,男女雙方因愛生情,許下誓約,步入婚姻的殿堂。但是,愛是無私的,不是佔有,雖然生活在同一個屋簷下,雙方還是獨立的個體,你有你的尊嚴,我有我的人格,誰都不是對方的私有物品。愛他(她)就要學會珍惜,愛是利他,是奉獻,是給予。前幾天看到一個新聞:“‘只要我在一天,就保護你一天,’93歲的老人對抱病老伴說出最暖情話”,老人還說“老伴是他要珍惜一輩子的人。無論她變成什麼樣,在他心裡,依然是68年前初見時的那個美麗姑娘。”

這就是婚姻的誓約,愛是我為你做而不是我讓你做。

三、婚姻是彼此包容,不是改造對方

步入婚姻的人,大都有一個感受,發現對方身上有很多缺點和毛病,想用自己的方式去改變對方,於是管制、爭吵甚至毆打,上演了家庭暴力,偏離了婚姻的初衷。婚姻是兩個人的結伴同行,而非個人的附屬品。人無完全人,總是用挑剔的眼光看對方,對方在你眼裡就一無是處。越是想改造對方,就越是遭到反抗。婚姻中只有接納對方的缺點,才能做到包容。當婚姻以改造對方為藉口,演變成暴力,就成為婚姻綁架。

榮格說:當愛支配一切時,暴力就不存在了;當暴力主宰一切時,愛就消失了。

對於以愛之名綁架,歐打成性的婚姻,趁早結束,因為愛已經不存在了。


心語小站


這樣的男人,早點讓他去死,滾粗,必須離婚。最初的愛不代表,一輩子都可以綁架一個人的自由。他每天在外面花天酒地,確要求你獨善其身,就是不要臉。你們已經結婚25年了,我想孩子基本都已經成年了。如果孩子小,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作為母親你可以忍了。但現在孩子都大了,他的行為,分明就是不在乎你。不要看他說什麼,要看他都做了什麼?就他這樣的行為,不要留戀,現在婚姻法很完善。不是他不想離婚就不離婚。下面看下婚姻法,用法律的武器保護你自己的權利。

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是不存在自動離婚這一說法的。一般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會根據情況准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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