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因为逛公园途中想休憩,王先生在试图前往公园人行道边的一堆石头处休息时,被人行道与石头之间的绳索护栏绊倒并摔伤。王先生以公园管理不当侵害了其健康权为由,将公园诉至法院,要求公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交通费共计5.8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请。
原告王先生诉称,他同家人到公园游览,在游园途中感到有些累,就想找个地方休息,但是周围并没有空的座椅。后来他注意到在人行道不远处有一处石头堆,有游客坐在大石头上休息,刚好有个人起身离开。王先生想赶快到这块石头堆处休息,不想途中被设置在石头堆前面的一条陈旧的绳索围栏绊倒摔伤,去医院一查居然骨折了。王先生因此做了手术,产生了不少医疗费、交通费等支出。王先生认为,公园应该尽量满足行人的休息需求,公园的石头堆处一直有游客用于休息,公园在对此知晓的情况下,应确保自人行道至石头堆的路线畅通无阻,不应该设置绳索护栏,公园对此存在过错,没有很好的落实北京市市属公园安全管理规范,没有尽到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公园辩称,王先生所说的石头堆是公园的一处景观石,首先不认可王先生所说的绳索存在的位置,即便像王先生说的是石头堆前面有绳子绊倒了他,那绳子也是作为用于阻碍行人进入绿地的护栏。本案事故的发生并非基于公园方面有管理责任,而是王先生擅自进入了公园的非行人应当进入的区域导致。虽然现在很多公园内的游客会擅自进入公园禁止进入的景观区域,但这种现象属于侵害了其他游客及公园的相应权益的行为,王先生作为一个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没有对行为的对错和行为的风险进行妥善地识别,应自行承担这一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王先生确系在公园游园过程中摔伤。事发区域位于公园人行步道一侧的石堆处附近,该石堆处位于人行步道一侧,距离人行步道尚有一定距离,中间有路缘石阻隔,石堆周边应为绿地区域,因此,该石堆应处于景观区。虽石堆周边绿地被踩踏严重至土壤裸露,但上述情形无法改变该石堆为公园景观的性质,因此,该石堆并非公园设置的供游客休息的设施。这意味着,王先生是在公园的景观区域内摔伤的。
王先生虽说自己是因为公园在石堆前方设置的绳索绊倒导致摔伤,但王先生提交的证据尚无法证明其所述的绳索设置情况,在公园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法院对于王先生所述他被绳索绊倒的主张无法采信。结合公园在园内设有游园须知告示牌,明确告知游客请勿踩踏草坪。同时,公园在王先生摔伤后接到王先生家属反映,第一时间到场协助王先生前往医院就医,在整个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为王先生无法证明公园的管理行为存在导致其摔伤的侵权行为,因此,王先生要求公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这个案件中,需要指出的是,王先生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路缘石已将人行步道与景观区域隔开的情况下,应对园内景观区域及休息区域具备识别能力,也就是说,游客应该在园内的人行步道中行走及休息。此外,王先生也可以综合考虑自身身体情况、公共场所配套设施情况等因素,进行出行规划,公共区域内配套设施设置情况、其他游客的不当行为等因素,均非游客可以进入公共场所景观区域的正当、合理的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