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廢止自治區實施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通告

2019年11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共46种,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

为落实上述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废止《关于对“医用辐射源”进行强制检定的通知》(新量法字〔1992〕012号)《关于对生活用煤气表、水表、电能表实施强制检定的通知》(新量法字〔1992〕029号)《关于在我区开展屈光度计(焦度计)强制检定的通知》(新量法字〔1992〕106号)《关于发布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1997〕1号)《关于发布自治区第三批实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新质技监量〔2001〕117号)《关于发布自治区第四批实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新质技监量函〔2006〕80号)。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区强制检定工作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48号公告中明确的实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实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实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实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实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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