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被迫借高利贷的人

自2011年开始,民间借贷恶性事件频发,跑路、暴力催款、高息利滚利等层出不穷,伴随而来的,则是络绎不绝的要求完全取缔民间借贷的呼声。

但是无论是从金融体系健康发展还是现实可操作层面上,民间借贷都不能被完全取缔。

首先从金融体系健康发展角度来讲,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同,我国现今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正规金融机构主要为国有经济提供服务,其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大中型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主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间经济提供服务的民间借贷就显得十足重要,其资金主要流向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以及农户。

对于这类人而言,他们难以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获取资金支持,以开展生产生活活动,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寻求帮助。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民间借贷相当于正规金融的补充,大层面上说民间借贷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运行,小层面上民间借贷帮助了千千万万的家庭获得资金流动性,满足了他们的融资需求。

其次,从现实可操作层面上来说,要完全杜绝民间借贷难以实现。民间借贷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也就是说今天你找你亲妈借了两千块钱周转,这也算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因此,要完全杜绝民间借贷行为具有现实的不可操作性。

现今民间借贷主要的负面信息几乎都来自于高利贷。而高利贷除了微观层面上的会加重债务人负担之外,还具有一系列宏观层面的负面影响。

首先高利贷会破坏金融市场,在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银行利率时,居民就会开始把储蓄从银行中提出投入民间借贷市场,以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率,虽说个人投资回报率提高了,但这种行为却会挤压银行的资金规模,并进一步导致银行可贷资金的减少;

其次,银行可贷资金减少后,在面临贷款申请时,银行必然会倾向于优质贷款者,例如有国有资产背书的国有企业,而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渠道获取融资的难度将进一步提升,他们将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利贷寻求现金支持;

第三,通常高利贷的年化利率都高于24%,部分甚至高于36%,而纵观各个实体行业,能实现年收益36%的行业几乎没有,这必然会导致企业在生产了一年之后,所获盈利甚至不够用来偿还借款利息,这时,企业要么“认亏”关门大吉,要么再次借入高息贷款进行周转,长此以往,亏空越来越大,企业不得不面临破产。

而企业倒闭所产生的大批失业以及高利贷坏账导致的放贷资金提供者的损失都在此不表。

但是我们应该知道,高利贷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民间借贷,高利贷既存在于民间借贷之中,也存在于一些违法的金融机构中,高利贷的主要特征是债权人获取了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

而之所以部分人会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混同,则主要是因为现今民间金融市场上高利贷现象过于泛滥。虽然我们应该坚决抵制高利贷,但是我们也应该理解高利贷泛滥背后的金融原理以及机制。

我们要知道,商业是没有道德的,在商业行为中,所有的人都是逐利的,借款人希望以更低的利率拿到更多的贷款,出借人则希望以更高的利率借出更多的款项。

当中小企业主、个体户以及农户无法在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融资时,为了维持生产,必然会流向民间借贷市场,而民间借贷市场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约束,利率水平参差不齐,低息贷款会被快速借清,剩余的借款人会不得不转向高息贷款。而低息贷款出借人在对周围的利率水平进项观测后,则会提高自己的出借利率,以此循环,只要市场里出现了一部分高息出借人,则这部分高息出借人就会将市场利率推高。

我们都知道市场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供过于求时价格下跌。可能有人会认为在面对高息贷款时,借款人可以选择拒绝借款,待供过于求时借款利率下跌再借入款项,以达到市场平衡。

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此种方式难以实施。首先大部分借款人不会进行远期借贷,他们只有在急需现金流时才会产生借贷需求,因此对于借款人而言,借贷是即时需求;其次,出借人在了解了更高的借款利率之后,他的预期投资回报率将进一步上涨,对于出借人而言,以低于预期投资回报率的利率借出资金就相当于亏损,此时,出借人宁愿继续持有资金等待符合其预期投资回报率的出借机会,也不会以低于预期预期投资回报率的利率借出资金。

因此,高利贷可以说是市场与人性相结合的产物,而无论是高利贷还是民间借贷,都不可能被完全禁止,事实上,早在原始社会,高利贷就已经出现了,更是成为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的信用基本形式。

那些被迫借高利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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