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上去正確的答案,也會遮住你的眼

看上去正确的答案,也会遮住你的眼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295篇文字

正确,这个词天生带有一种魔力,自带不可质疑的意思,从小时候上学时,老师们就总是让我们寻求正确答案。

这些日子,儿子天天地在家上学,老师们通过网络平台发作业批作业。那天,老师让他们写个小作文,就是描写一下自己的一位好朋友。我对于儿子写作文一向是不管细节的,只让他写具体了,写通顺了,写自己喜欢的,写心里想说的。没想到,这次这篇作文他扫描发了上去之后,老师给的批语还挺严厉的。当然了,我儿子上传作业前也是不习惯让我先审核的,我也是这么要求的,所以我不知道他具体写了什么。既然老师有批示,那我是要看看的。

儿子写同班有个同学,头发黄黄的,看着很特别,经常会偷偷带些小玩艺到学校来,和他还谈得来。二年级的小朋友,也就写了点这个。老师的批语,说得也挺有道理的,就说感觉你没写这个同学有什么优点嘛,你为啥要和他做朋友?看到这个,我也是笑了,当时儿子还在那里因为老师批评在哭。

这就是小朋友在学业之初要遇到的关于“正确”的困惑之一。这个“咨询服务”还是很有难度的,我都从思想上和他进行有效的交流,让他能接受并理解一点:正确,是有其范围和条件的。

我先和儿子聊了聊在以后参加大规模考试的时候,比如全市性的、全国的考试时,语文老师是怎么给作文打分的,那个累啊,忙不过来啊,必须用一些简单迅速的方法和原则来判定,否则几个批作文老师标准不一样那就乱了。要统一、要简单、要快,那就会需要一套“考试的作文的标准”,这和自己写喜欢的内容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两种用在各自的地方都是正确的,都要学会。这就是我给儿子输出的内容。我也不知道他收到多少,我是尽力了。最后,当然帮着他让他按考试标准重写了那段文字,老师回复是通过了。

正确的道理和方法,用在不合适的场景或事情上,很可能让人看不清方向,同时还以为自己很“正确”而非常的坚定。

我以前说过,有一种常见的思路是这样的:为了防止合同对方的违约,所以我们要在合同里加大违约惩罚力度让对方不敢轻易违约。

这个思路正确吗?这个思路可以是正确的,但它是有条件,只有在其它有关保证履约的措施都做好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

其它有关保证履约的措施有哪些呢?例如:客户信用的基本调查、合同履行安排的合理性、履约前以及履约过程中的管理。这些工作是否都已经做到位了呢?假如这些工作都没有做到位,那么所谓加大违约惩罚力度就不太可能是防止违约的最好方法。最极端的例子,如果合同对方从一开始就没有履约意愿,是个骗子,你觉得所谓的合同违约条款对他真的会有什么实际的约束作用吗?一丁点儿都没有。

再拿股权比例中常见的认知错误来说。很多人会在设计股权结构的时候纠结股权比例是多少,会向我咨询股权比例是不是“合理”。我认为,提这种问题本身就很不合理。让我们回到常识和基本逻辑,关于股权,在你设立公司之时,股权的主要关心点不应当是各自之间的比例问题,而应当是2大首要问题:

  1. 公司的股东有哪些,或者说你和谁一起合伙开公司?
  2. 公司的初始资本需要多少,所有的股东各出多少?

所以,首先要考虑的是你和谁一起合股,各自愿意为公司提供多少初始资金,这些钱够不够。如果钱不够,要怎么融资,是借钱,还是找其它股东加入,需要多少钱。这里面自然而然地会生成一些股权比例,而不是先设定一个股权比例再去思考这些问题。

当然,这里也有一个底线比例,通常来说,你和你的合伙人肯定不希望财务投资性的股东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这也未必),那么根据这样的底线比例,很可能是找不到这样的投资性的股东,也不现实,那你们可能就要以现有能够出资为限来组成公司初始资本。这时,当时是能出多少是多少,因为你们钱还不够,大家多出点的话,那么公司借贷的钱就会少一些,资金压力也会小一些。这种时候,还考虑调整你们之间的股权比例是不理性的行为。

创始股东出资足够公司初始资本的,道理也是类似的。这时候,先看大家各自愿意最大出多少资金,主要创始人股东可以根据初始资本的需求量为限,在扣除自己愿意出的资金量后,然后在其它人之间进行比例分摊就可以。同样是,先看钱的事解决了,再来适当看看比例。

我知道,很多少在很多地方看了那个著名的错误口诀,所谓的股权比例生死线之类的。听我劝,别信那个,那个是不对的,所以那个很流行。流行的不一定是真理,还有可能是病毒。

正确的东西总是让人自我感觉良好。

在研究合伙实务的时候,我也翻到过一种文章,标题通常叫做“什么样的人不适合当合伙人”。里面一般是罗列了很多种作者认为不适合当合伙人的情形,每篇这类文章还各有不同,各有发挥。这里面许多内容看着都很正确。比如说:不孝顺的人不能合伙,有违法情况的人不能合伙,没有追求的人不能合伙,没有创业精神的人不能合伙,没有动手能力的人不能合伙。另外,还有一些比较奇特的角度,比如,有房贷压力的不能合伙,习惯了高薪的不能合伙。

上面这些条件,看着似乎都很正确,因为找合伙人当然要找人品好的,你说是吗?这些正确,真的是正确吗?

可以说是正确,因为如果真的有上面这些问题,很可能不是一个好的合伙人。

但是,要知道一个人的真实状态,通常是要深入长期在一起合作做事才能知道的。绝大多数的人,除非你们之前已经在一起合作或合伙了,否则你很难在合伙之前深入了解到这么多深层次的情况。

另外,每个人对这些事情的判断也是主观的。什么是“没有追求”,什么是“没有创业精神”,大家都是有各自不同的理解的,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而且很可能大家的理解相差很大。你又怎么在开始前就判断?

最诡异的是,这样子找合伙人是有点不正常的。我这不是骂人,是指不符合常理。你想想看,那些去相亲的,去参加非诚勿扰的,假如开始前就罗列一大堆的条件,那一定是会被嘘的,这不是成熟的态度。

“找”合伙人,这个“找”字,我认为是个错字。合伙,是个双向的事情。用了个“找”字,无形中就是把自己抬高而轻视对方,这个心态就不是最好的。我建议还是用“遇”这个字比较好,合伙,看缘份,一方面看运气,一方面看自己是怎样的人。

最近瑞幸咖啡被人做空,好些人在想办法清空用掉自己的优惠券。

经常有人在社交平台上说,瑞幸咖啡用了优惠券很实惠,看这样的话多了,我做为一个手冲族,忍不住发了条微博,说论实惠怎么比得上手冲现磨咖啡。按成本来说,我这话应当是正确的呀。

但有网友就回复我说,可能很多人还需要那种迅速得到快感以及偷懒的感觉。

对啊,我觉得他说得有道理啊,所谓实惠与否,也是在每个人那里有弹性的。我喜欢手冲的过程,但是其他人可能会厌恶洗杯子的过程,这都是合理的。正确这件事情,要清楚它的边界和条件,否则就是一叶遮目,让你会忽视到自己的局限。

怎么样才能避免这类“正确的陷阱”呢?我认为,这个是需要各人按照自己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去制订对应措施,很难用某个原则去一统。以我的工作性质来说,我主要从事的是商务领域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以股权合伙为专长。在我的工作里,最要紧的一件事情,是在合法的基础上,要以实现企业客户的具体目标为第一要务,而不是陷于实现某种法律技术上的正确和完美。很多时候,一份有法律小缺陷但是最终达成的合同,价值要远远大于一份因为追求法律技术上的正确而无法达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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