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充分发挥宣传的教育作用、曝光的警示作用、舆论的倒逼作用,不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近期,我局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统一部署,结合当前交通安全特点,大力开展“五大曝光”行动。
本期曝光台我们一起来看看
终身禁驾的驾驶员
欧某彬
简要案情
2016年9月14日凌晨,欧某彬(男,29岁,江苏南京人)驾驶湘AP4P66小型轿车,在浏河镇沿浏昆线由西往东行驶至338省道路口西100米路段处,车辆前部与前方同方向机动车道内的王某法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发生碰撞,致王某法连车带人侧翻倒地后当场死亡,后欧某彬弃车逃离现场,于当日向公安机关自首,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判刑情况
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
吊销时间
2017年6月5日
唐某
简要案情
2016年8月6日凌晨,唐某(男,28岁,太仓人)夜间饮酒后(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8mg/100ml)驾驶苏EJ099E 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城厢镇沿上海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弇山桥路段时,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经鉴定:事发前苏EJ099E 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驶速度约为72km/h),且对前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遇情况措施不力,其车辆前部与由北往南步行横过道路的的关某发生碰撞,致唐某、关某均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
判刑情况
有期徒刑1年
吊销时间
2017年7月18日
苏某隆
简要案情
2016年12月01日晚上,苏某隆(男,43岁,台湾南投县人)醉酒后(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mg/100ml),驾驶苏E31056轿车在科教新城沿海运堤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文昌路交叉路口直行通过该路口时,车辆右前部与由东往西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向南行驶的沈某元驾驶的KS808159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相撞,致沈某元连车带人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苏某隆以隐匿自己的驾驶员身份,并指使他人顶替的方式逃逸,后于次日到我大队投案自首。苏某隆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元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判刑情况
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吊销时间
2017年9月20日
刘某森
简要案情
2017年5月18日晚上,刘某森(男,32岁,太仓人)驾驶苏E00J7U小型普通客车在浮桥镇浏家港沿三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0km+500m路段处时,车辆前部与沿三寿路由东往西吴某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部发生碰撞,致吴某勇连车带人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森弃车逃逸,于当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判刑情况
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吊销时间
2018年2月9日
李某国
简要案情
2017年7月5日下午,李某国(男,49岁,太仓人)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mg/100ml)驾驶苏E20D7M小型轿车在沙溪镇沿陆璜线由南往北行驶至10KM+380M路段处,车辆向右驶入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车辆前部与沿陆璜线由南往北李某彬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后侧发生碰撞,致李某彬连车带人倒地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判刑情况
有期徒刑8个月。
吊销时间
2018年9月10日
沈某清
简要案情
2017年12月13日晚上,沈某清(男,54岁,太仓人)驾驶苏E23BR6小型轿车在璜泾华东国际木材市场红绿灯处,与赵某鹤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后搭载:刘某海)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鹤、刘某海均倒地受伤,其中刘某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16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判刑情况
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吊销时间
2018年12月27日
陈某
简要案情
2018年10月2日晚上,陈某(男,25岁,安徽定远人)驾驶苏E7B73H小型轿车沿S359省道(通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9KM+200M处与顾某玮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顾某玮连车带人倒地当场死亡。事发后,陈某驾车逃逸。
判刑情况
有期徒刑4年3个月。
吊销时间
2019年4月28日
每一次交通违法都可能引起交通事故
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少一些交通违法
多一份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