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部分商家拒收人民幣的行為?

阿拉正奇


現在是有部分商家拒收人民幣,只移動支付,不收現金,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修正)》中的第三章第十六條的規定控告商家。



說的嚴重點,拒收人民幣幣,等於變向的否認了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這是一個主權國家不能容忍的。也會嚴重的擾亂金融秩序。只有人民幣才是正統,不容改變。拒收人民幣就是犯罪。而手機移動支付只能算是人民幣支付的有效補充。人民幣的正統地位不容質疑。

在現實操作拒收人民幣的行為時,在銀行法裡找不到一條類似的處罰條例,只能依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因此,銀行法有必要做出修改,增加一條,拒收人民幣的處罰(理)規定。


傷心鼠3


違法,擾亂國內金融市場。


五常鄉巴佬


賣食品的支持最好不收現金, 不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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