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性侵養女案裡,沒有什麼洛麗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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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副总鲍毓明涉嫌性侵14岁养女多年,这个案件引发了很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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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有很多令人迷惑的地方。


先看看鲍毓明,一个四十多岁的大律师和上市公司副总,充分地利用法律,等着养女李星星满了十四岁再实行性行为;期间各种殴打伤害,不让她上学,割裂她与社会的关系。李星星多次报警后,他又声称,从未以“养父女”关系相处


高管性侵养女案里,没有什么洛丽塔


李星星的母亲,一个底层的女性,无法更好的带孩子,看到有社会顶级精英人士愿意收养女儿,便放心地让养父带女儿去北京上学了。但在知道孩子的遭遇之后,万分后悔的她又辞去了工作,带着女儿大江南北四处打官司。


烟台警方,先是报警不予立案;在受害人补充证据后,立案又拖了数个月都毫无进展。警察收走了李星星的手机,把李星星与鲍毓明关到一个房间里一夜。警察还对她说,“报警好玩吗?”“他打你,你也还手了,你们算互殴,所以都要关起来。”“鲍又高又帅,我要是女人我也嫁他。”“你不要再强bao强bao的,我们不管,好不好?”警察在问李星星鲍某的施暴情形的时候,凶狠地掐李星星的脖子,问:“他当时是不是就是这样掐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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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媒体,置一个少女多次报警,多次验伤的实情于不顾,全面采信鲍毓明的一面之辞,把这件事表达为“一个13岁的少女找了一个留美归来的糖爹,20岁开始到处哭喊自己被强 jian”的故事,描述了一个少女诱引大律师之后,反咬一口陷害恩人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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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受到高度关注,连《人民日报》也下场,女孩多次报警、多次求医,保留了众多证据,并且有多人知情,互相印证的案件,也没有下文,或者是轻轻放过,当作没事人儿一样的话;那么,我很难相信,其他的性侵幼女罪,也能得到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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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想着《洛丽塔》里的“我生命之光,我欲念之火,我的罪恶,我的灵魂”了。那个老头死了你知道吗?纳博科夫也说了恋童是犯罪你知道吗?


最大的困难是,鲍毓明深谙法律,能利用法律的漏洞来为自己张目。所以,他特意等到李星星的14岁生日之后再对她施行性侵。按照僵硬的法律条规,与14岁以下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都算性侵,14岁以上,就可以有余地,把它扭转成“女性同意”,两人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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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方面,李星星报案时,也找到了鲍毓明电脑里大量儿童色情视频。这些证据是否保存好了?都是可以互相印证的。


网红律师罗翔谈到了一个法律文件:

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训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期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像“养父”,就明确在这个行列以内。

鲍毓明不承认以“养父女”相称,但邻居表示,都认为他们是父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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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了案情,我们只能期待鲍毓明能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但有时候旁人除了表达愤慨以外,很难为具体的案件做些什么。最终,鲍毓明是否能找到足够的证据足以入罪,这是执法的问题。


倒是应该想一下,像李星星那样,在被一群男性警察包围凌辱、甚至掐脖子的情况下,录了一个星期的口供,该有多么艰难?作为一个长年在饱受蹂躏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女孩,她的求生意识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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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意到有一种声音:

“警惕“女孩贞节没了”、“女孩还怎么嫁人”、“女孩一辈子都毁了” 这样的字眼,说出这样的话就是在心里面认为男女不平等,女性本来就低人一等,是对女性是更大的伤害,是共谋。世界上根本不存在贞操这种东西,传统的贞操观给性侵提供温床。停止二次伤害,每个受到侵害的女性都有权利好好生活下去。”( @祝羽捷)


我很认同。其实,对于李星星的现状来讲,她已逃离出来了。一方面,法律应该公平,让鲍毓明接受法律的严惩,身败名裂,永不得翻身;而且,他作为一位未成年性侵犯的烙印应该永远跟随着他。另一方面,希望有专业机构能给予李星星心理辅助,尽快地让她从噩梦中苏醒。有机会的话,让她多受一点教育,毕竟,在鲍毓明身边那几年,她都没法好好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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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她的人生就毁了吗?不对。鲍毓明毁的是他自己的人生。从一个风光之巅的上市公司高管、中国两国执业大律师,变成人所共知、人人不齿的未成年人性侵犯,还随时可能坐牢。这一切,都是他自己精成织就的毁灭之路。李星星还年轻。她碰到过坏人,她需要的是一些帮助,等走过这个坎以后,她还有很多人生要去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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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电脑里幼女性爱视频


前段时间,江苏一高三男生把女同学的QQ照片P成裸照,配上淫秽字眼发在色情网站上,并配上女同学的真实姓名地址,引得女生们被网络暴力。男生终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当时,也有人骂这个男生“把人家女孩毁了”“让这些女生们怎么做人?”——还是那句话,女生的人生没有被毁,这男生毁的是自己的人生。


只要法律公平,让人们看到希望,女孩们都可以过得好好的,犯罪分子领受他们自己的罪行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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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博主@菜刀曦曦所说:这件事不存在反转,唯一的反转就是没有发生过性关系。


每当谈到这件事,我就忍不住想起去世的女作家林奕含。她的《房思琪的初恋乐园》里面的女孩房思琪,被补习老师xingqin。但父母冷漠以待。无人听她的话说,觉得她脏。房思琪的解决办法就是:催眠自己——我爱上了老师。


林奕含说:不如此,我就活不下去。


当然,当所有人都对你关上门,你只能与犯罪分子共处的时候,你必须假装这就是你的生活,这就是你的选择;否则无路可走的你岂不是只能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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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杀人的,往往不是强jian这件事情本身,而是在受到侵害之后,这个世界对他的态度。在林奕含的书中,有三个女孩都曾受老师的诱jian或性侵,结果一位被男友嫌弃,一位尝试抵抗并面对社会,却落得被讪笑的下场;还有一位是房思琪,则被不堪与荒谬纠缠,最后终于精神崩溃。虽然这是小说,但现实当中,林奕含父母承认,她曾说过还有3位女孩遭到这位老师性侵,还被黑道挟迫拍裸照。这些都可以与现实对照。


我印象很深的是,她的精神科医师对林奕含病情的诊断一次比一次重:从“你是经历过越战的人”,到“你是经历过集中营的人”,再到“你是经历过核爆的人”,把性侵害,说得极其严重。难怪,林奕含在书中说,“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屠杀,是房思琪式的强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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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有不同意见。我明白这位现代心理医生,试图通过理解她的痛苦,表达自己对她的共情。这样,可以得到更深层次的沟通。但实际上,也是把性侵这件事的后果严重性,进一步放大。


这里表达的可能是最传统的“贞操观”,我为你“失去你最宝贵的贞洁”感到痛心;也可能是,你的尊严被践踏所感到的屈辱,实在是太惨了。即便是后者,即便是性侵严重影响了女性的自我认同和尊严感,我认为,不宜把这个问题放到太大,变成“核爆”一样杀死方圆两百里的生命一切无可挽回。


实在不必要。林奕含本来也不应该为此而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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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原则很简单:


对性侵者的刑罚的公正,并不需要通过受害者后半辈子都过得极其惨烈来确认。


不要有一种错觉,只有受害者心理上很惨,世界都唾弃她了,永远嫁不出去了,所以才应该对犯罪者惩罚。犯罪者坐牢,是因为他们犯罪;而不需要额外给受害者暗示,你必须苦,必须惨,必须永远抬不起头。


性犯罪者侵犯的是尊严,而不是“性”。强jian者的罪孽,并不在于“夺走”了“宝贵”的性,或者处女膜;而是在于违背了受害人的意志,伤害了她的人格与自我。当然,也可能还有身体上的伤痕。只要强jian者被绳之以法,便是对受害人最好的告慰,让她明白,违背她的意愿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她的尊严便可以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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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想到这个话题,是因为看到大V@刘大可先生的一段引起很大争议的微博:


“强jian,说破大天也不过一次痛苦的性交而已,就生理伤害而言连顿暴打都不如,更比不上车祸撞断腿——但是,为什么强jian会给受害者带来这么巨大的伤害,动不动就说“毁掉一辈子”呢?”


这段话引发了很多批评。他也不得不增加了很多内容来修正自己的观念。其实,他表达的含意,与上面@祝羽捷 的内涵是接近的,都是在表明,不要把受害者把受性侵这件事情污名化,受害者的人生没有完,只有外界社会不因此而对其二次伤害,她的痛苦就会更快恢复。——只不过,刘大可用了一种很轻佻,很不尊重人的方式来表达,遭到舆论暴击也可以想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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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2020年3月,法国第45届凯撒奖最佳导演的获奖者罗曼·波兰斯基,曾于1977年诱奸13岁女童被逮捕,却只在狱中呆了42天。


“被强奸的伤害严重,还是被暴打的伤害严重?”这样的话题让人不适。但并不是不可以讨论,原则就是加以区分和细化。


比如说,这个暴打,是扇耳光,踹一脚,把人推倒,一拳打得你手臂乌青?还是说,打得肝脏破裂?甚至是把眼睛打瞎了,手脚砍了,脸上泼硫酸、毁容了?


程度不同,处理和刑罚,可以是从批评教训到行政拘留,到故意伤害罪坐牢,甚至可以到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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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燃烧女子的肖像》剧组导演Céline Sciamma、主演Noémie Merlant,以及其他几位演员与媒体,也纷纷退场表示抗议罗曼·波兰斯基获奖


同样,涉嫌强jian罪的,即使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往往还不一定能成功),可能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强jian罪;前者,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比如说,情节恶劣的,强jian妇女多人的,当众的,轮jian的,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jian淫幼女的……


假如被强bao,是彻底毁了女人的价值的话,那么,这种排序不存在了。因为女性失去了贞操(不一定是处女膜)就没有了价值,失去了作为人的意义,所以这个强jian犯罪该万死。——但我并不这么认同。


但是,假如女性的贞节这件事被去魅化,那么,伤害多重,就可以量化了,可以由对一个人的身体伤害,心理伤害,来衡量犯罪到底该适用多重的刑期。


去魅化的另一个意思是什么?那就是,受害人,可以放心大胆地报案。“我”因为强bao,受到这些身体的伤害、伤痕在这里,同时“我”心理有了创伤,犯罪者应该受到怎么样的惩罚。——但是,在修复了我的这些身体和心理伤害之后,我的人生并没有什么不同。


由于现在把性犯罪看作是一种毁了女人一生的可怕存在;这就是换了一种形式的荡妇羞辱:只要报案了,被别人知道了,那么,你就是一个已被毁了一生的女人,你的价值没有了,你完蛋了。哪个女人还敢报案?不只能打掉牙齿往肚里咽?而且,没有公正、犯罪者逍遥法外,这种伤痕,便永远无法痊愈。


高管性侵养女案里,没有什么洛丽塔

高管性侵养女案里,没有什么洛丽塔

图说:Anneke Lucas,1963年出生于比利时,6岁那年被母亲带到了一个城堡的「性聚会」上。她被脱光了衣服,脖子上也被拴上了狗链,被迫着跪爬于那些成年男人之间,甚至被逼吃下他们的粪便……此后的每个周六,她都要重复经历这般惨绝人寰的虐待、性侵和凌辱。


在这里,我想起一位医生朋友跟我讲的一个例子。十多年前,他遇过一例腹部刀伤,那是一位非常漂亮的年轻女人,被人抢走了她的小包,包里只有一百块,她却被歹徒刺了一刀。这个伤很重,需要经历一次剖腹探查,再结肠双腔造瘘,半年后再手术闭瘘。实际上这半年时间一直是肚子淌粪的,对这个漂亮女孩来说是特别惨的。


这样被刺伤、被抢劫的,没有不报警的,尽管受很大苦难;但她不会有任何负罪感。


但是,如果是被性侵的,报警者只有很小的比例,多数人要自己吞咽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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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炉》


这里,可以向大家提几个问题,没有答案:(当然是不受伤害最好。)


1、这种重伤,比之没有外部伤痕的强bao,哪种对人的伤害更大?


2、如果遭受性侵不再是一种“毁掉女人所有价值”的事,只是普通犯罪当中的一种,那是不是女性受害者就没有那么多二次伤害?报案率是不是会大幅度提升?犯罪者的忌惮是不是更多?受害者是不是会越来越少?


不要把性犯罪者受到惩罚的前提,定义为受害者特别惨,从此暗无天日。这样,受害者只有更惨,但性犯罪者则更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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