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稿文章作者狀告他人抄襲,法院駁回全部訴請

博法律师说

汇编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但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其主张权利的文章具有独创性,因此“洗稿”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9日,B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了一篇《企业文化是在特定地区种植的作物》文章(以下简称案涉文章)。文章公开发布后,A公司、王先生认为其对案涉文章依法享有著作权,B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案涉文章,分别侵犯了A公司、王先生对案涉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为此,A公司及王先生将B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B公司认为:A公司、王先生不享有案涉文章著作权,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案涉文章抄袭自《商业文化与地域文化的生态整合》《论企业文化的地域文化渊源》《论区域文化对企业文化的影响》《闽南客商的特点》等已发表的文章;

洗稿文章作者状告他人抄袭,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A公司、王先生主张享有对案涉文章的著作权,应当受到保护,但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其主张权利的文章具有独创性。经与被告B公司举证的在先公开发表的文章比对,除了部分语句外,案涉文章的内容与在先文章在表达上相同或高度相似,且比例高达84.34%,属于对已有作品的复制,不具有独创性。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A公司、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洗稿文章作者状告他人抄袭,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独创性,或者称原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作性。一般来说,对于文学、艺术领域,只要是独创创作完成的,一般应当认定具有独创性,对艺术水准与水平没有特别的要求。比如一个5岁的小孩画的画,可能艺术水平并不高,但是只要这幅画具备画的基本要素,即应当认为具有独创性,其他人不可随意使用。

洗稿文章作者状告他人抄袭,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