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3少年結伴垂釣1人意外溺亡,家屬索賠50萬,法院:不構成侵權

贵定县三少年相互邀约野外垂钓,其中一人因下河捡鱼竿导致溺亡。事发后,逝者父母将与儿子结伴而行的另外两名同伴家属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其子溺亡后的一系列赔偿。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理由是本案属意外事件,两被告尚未构成侵权。


贵州3少年结伴垂钓1人意外溺亡,家属索赔50万,法院:不构成侵权

▲网络资料图 来源:视觉中国


原告张某之子小张与小宋和小罗是小学同学,2019年7月暑假期间,三人通过QQ相互邀约去河边钓鱼。在钓鱼过程中,因小罗的两根鱼竿不慎滑落水中,于是小宋和小罗二人先跳入河中捡鱼竿,不谙水性的小张见状也跟着下河捡鱼竿。


此间,三人见鱼竿无法捡回后,便回游向岸边。从后来的当事人陈述得知:彼时,河水突然上涨,小宋和小罗先游回岸上,小张因不会游泳就站在河中向同伴呼救。小罗见此情形,便让小宋在岸边向路人求救,路人花某到出事地点看见小张被河水冲向下游,遂拨打110报警。


据了解,后来警方抵达现场后采取积极搜救,但不幸的是小张被找到时已经溺亡。


后来,原告遂向贵定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罗某和宋某两家向原告支付死者小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


一审案件如期开庭审理。承办法官认为,被告小宋和小罗与死者均系未成年人,都是法律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暑假期间相互邀约去钓鱼,其目的是增进同学之间的感情,同时也是为了减轻学习压力。作为未成年相互邀约参加与其行为能力、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未成年人之间对其他人有照顾和帮助的法定义务。相反,在死者将要被水冲走之时,小罗就叫小宋去喊人救援,小宋也确实叫人来到现场救援,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小宋和小罗有侵权行为,因此,小宋和小罗的行为与小张之死的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应认定为意外事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杨文宇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张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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