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大爹老宅拆遷,出嫁女兒要求分房未果竟狀告老父!

李某在宅基地上建蓋了老宅,後來和老伴離婚。離婚時,李某和妻子對老宅進行了分割。李某的女兒江女士出嫁後,老宅面臨拆遷,江女士認為:老宅拆遷了,她應當對老宅享有共有權,要求父親李某分她一杯羹,可父親堅持不同意。於是,江女士將老父親告上法庭。近日,昆明西山法院審理認定:因

老宅最初建蓋和後來翻建的時候,江女士屬於未成年人,客觀上沒有參與該房屋的建蓋及翻建,判決駁回了江女士全部訴訟請求。

1979年,江女士的母親向昆明某村生產隊提交改造老房地基的申請,申請表上載明,該戶農業人口為4人。

1989年,江女士的父親李某申請對老房進行翻建。

1996年,李某和妻子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離婚,並對共有宅基地建房進行分割:房屋一、二層歸李某所有,第三層歸江女士母親所有。

1997年,雙方因房屋管理問題發生糾紛起訴到法院,經法院調解,江女士母親自願將其所屬的房屋給李某管理使用,並由李某補償前妻2萬元。

2001年,江女士出嫁,李某一直居住在老宅子裡。

2006年,李某向土地部門申請辦理老宅土地使用證,並取得了房屋《土地使用權證》。

2014年,李某的老宅面臨拆遷,與拆遷方簽訂《拆遷補償、回遷安置協議書》。

2015年,老宅拆遷,江女士母親與李某發生了糾紛,經街道辦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江女士母親對拆遷回遷房面積及各項費用進行了約定。

拆遷時,江女士認為,她雖然出嫁了,她應當是老宅的共有人,也應當參與拆遷補償,父女倆多次協商,都沒有達成一直意見。

於是,江女士將與父親告到西山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對老宅享有權益。

西山區法院審理認為,1979年,訴爭房屋是在經批准的宅基地上建蓋,並在1989年翻建,無論是1979年的建蓋,還是1989的翻建,江女士當時均在年幼時期,客觀上沒有參與該房屋的建蓋及翻建,宅基地上的訴爭房屋,依法應當屬於江女士父母親所有,並在離婚後,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對於1979年,該宅基地建房申請表上載明該戶農業人口為4人的描述,只是對當時家庭農業人口的描述,並不能夠僅因此份建房申請表認定江女士對該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權益。

江女士認為,李某承諾分給她一套房屋,但李某對此陳述當庭予以了否認,江女士與父親李某之間沒有構成贈與關係。因江女士未舉證證明其系訴爭房屋的共有權人,也沒有舉證證實其對訴爭房屋的價值形成作出過貢獻。

於是,西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駁回江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審理本案的法官說:子女對父母的財產分割不是理所應當的,如何孝敬父母,才是子女應當做的。金錢固然重要,但始終是身外之物,家庭的和睦、親人之間的關愛更加重要。

春城晚報-開屏新聞記者 柏立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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