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業補償金有異議怎麼辦?

用戶8821560172354


提問題朋友所提的問題,對企業補償金有導議可以這麼做:

1、公司與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一般情況下是公司與員工首先就補償金的具體金額進行溝通協商,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那就簽定經濟補償協議書,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協議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對對方的勞動仲裁,一般情況下都是公司不願意按勞動合同法標準去補的,所以導致公司與員工達成不了一致的意見,員工這方進行申請勞動仲裁。

2、員工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向勞動仲裁委員工會提供的相關資料如下:

(1)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書上面要詳細的陳述申請事由與申請訴求。

(2)身份證複印件

(3)勞動關係證明:廠牌、工作證、勞動合同、考勤證明、工資條、社保購買證明等。

(4)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上面必須蓋公司的公章)

仲裁有效期限為1年,如果一方認為勞動仲裁結果不合理不公平,可以向法院申請上訴!

以上建議供你參考!


JournneySun


上述命題尚需補填部分背景訊息,會更有利於獲得更合理與針對性的答案。話說對企業補償金有異議怎麼辦,首先請大家參閱下述內容,對有關策令做一個縱深的瞭解。如果沒有解決您的問題,請備註留言。請大家一起來看一下最新勞動法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一、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2016新勞動法經濟補償金規定,僅供參考!

  1、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也的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有了更好的打算,其生活不會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而陷入困頓,因此《勞動法》並沒有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為逃避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往往採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詐手段,迫使勞動者自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既失去工作,又得不到經濟補償,這顯然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鑑於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2日頒佈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3)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4)拒不支付勞動者處長工作時間工作報酬的;(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新頒佈的《勞動合同法》結合上述規定,在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如因下述情形,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3)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4)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5)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6)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在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縮小了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範圍。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勞動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裡即便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然後經用人單位同意,用人單位也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這種情況明顯不符合法律確立經濟補償金之目的。因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縮小了用人單位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範圍,即只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才有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過錯解除勞動合同,則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和以前的法律基本保持一致。

  4、在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新頒佈的《勞動合同法》將勞動合同的終止也納入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範圍,這種改進更能體現經濟補償金的目的。根據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六項之規定,因下述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期滿而終止,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仍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方可免除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2)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5、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歸於無效,用人單位也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對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勞動部在1994年12月3日頒佈的《違反和解除勞動的經濟補償辦法》中作了明確規定:

1、違法行為所產生的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或者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 的經濟補償金。

2、有年限限制的經濟補償金。即對於勞資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3、無年限限制的經濟補償金。即對於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情勢變更或者經濟性裁員,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對於上述之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作了一些修正:主要有如下方面:

  1、細化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更改了有年限限制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情形。即只有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法定標準,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才有年限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對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上述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約克老師


1、我是在公司做勞資的,一般的公司都會這麼做,合同上寫的工資是當地要求的簽訂合同的最低工資,或者是工會聯合會要求的。2、但是你仔細看合同裡面,基本工資之後應該有一句話,可以理解為在基本工資的同時如果有表現好的話可以有一些額外的報酬。3、如果產生糾紛,你可以平每個月的工資條主張權益的,是沒有問題的。4、現在很多公司不是按照員工實際工資為基數繳納保險的,而是以當地最低的繳費基數與比例繳納,這樣公司會省一些錢,避免些糾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