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性侵案點評

烟台性侵案点评

鲍某某‖插图来源于网络


一位少女到派出所报性侵案的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案情比较复杂,涉及诸多问题,现分析如下:


第一:自愿年龄线问题


首先,自愿年龄线问题。我国刑法规定,自愿年龄线定为14周岁。即刑法规定,成年人对未满14岁的女童(男童可比照执行),无论自愿与否均不可与其发生性行为,因为法律认定未满14岁儿童对性行为没有清楚的认知,不明白其意义,因此没有自由选择的意志,她(他)即使说愿意,但很可能不知道自己说的是什么。据此,只要与未满14岁儿童发生性行为,无论儿童自愿与否,均被认定为犯罪。


此案鲍某是律师,钻研过刑法,所以刻意避开了自愿年龄线,直到对方年满14岁才与之发生性行为,用自愿年龄线法律无法制裁他。有些人据此提出应当提高自愿年龄线,如提高到16岁或18岁,但理由并不充分。


一个国家的自愿年龄线的制定依据是该社会的文化、历史、习俗以及与地理气候环境有关的人体生理发育过程,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的“科学的”标准我认为我国刑法把性行为的自愿年龄线定在14岁是合适的。


第二:自愿原则


其次,自愿原则。只有当事人自愿的性活动才是允许的,只要有一方不自愿的性活动就都可以入罪。当然,犯罪程度会有不同,例如强奸比猥亵严重,量刑也重;暴力强奸比利用强势地位性骚扰严重,量刑也会更重。但是无论轻重都是犯罪。换言之,所有强加于人的、有一方不同意的性行为都可以入罪,都应当受到惩罚。


在本案中,即使性侵一方对被性侵一方有供养情节,只要被侵犯者不自愿,犯罪就可能成立。女孩两次报警就表明她是不自愿的,起诉的理由就足够了。无论是未满14岁还是已满14岁,无论是被威逼还是被利诱,只要被侵犯一方是不自愿的,犯罪罪名即可成立。

有人认为,由于受害方对加害方有所求,罪名就不能成立,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只要受害方对加害方的性行为说“不要”,罪名就可以成立了。


第三:送养乱象


第三,送养乱象。有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民间私自送养的孩子数量是正式收养数量的四倍,换言之,在全部收养案例当中,只有20%是经过正规手续登记注册的,这就为不法之徒打开了方便之门。


本案就属于私自送养导致的灾难。当事人称女孩为“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混淆了父女关系与夫妻关系的性质。如果在收养时经过正规的收养手续,就能避免这种身份关系定位混乱现象的发生:收养法规定异性收养关系中,收养者与被收养者年龄差要达到40岁,而本案双方的年龄差只有29岁。


综上所述,这个案件并不很难处理,只要严格按照现行刑法规定侦查审理就可以了,同时应当重视和规范民间收养行为,例如建立一个由行政机关监管的收养平台,为民间收养活动做登记审核,以保障收养双方和被收养儿童的权益,杜绝性侵儿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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