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2020年公職人員法律知識應知應會(二)

43、根據《旅遊法》規定,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1)雙方協商;(2)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協調組織申請調解;(3)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考慮到在旅遊活動中,旅遊者一方往往人數比較多,《旅遊法》鼓勵當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時,如果旅遊者一方人數眾多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4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45、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的講話中指出,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取得了重大成就,各級領導幹部在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46、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的講話中指出,對領導幹部的法治素養,從其踏入幹部隊伍的那一天起就要開始抓,加強教育、培養自覺,加強管理、強化監督。


4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根據職責分工,依法蒐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48、《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49、《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第十五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50、《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1、執行依據是指能夠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主要包括:(一)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其中包括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財產部分。(二)其他機關製作的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其中包括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仲裁機構製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三)人民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裁定。


5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章第二十五條規定: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辦理演出申報手續;(2)安排演出節目內容;(3)安排演出場地並負責演出現場管理;(4)確定演出票價並負責演出活動的收支結算;(5)依法繳納或者代扣代繳有關稅費;(6)接受文化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7)其他依法需要承擔的義務。


5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5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一章第八條規定:(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5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修訂)》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動議;(二)民主推薦;(三)確定考察對象,組織考察;(四)按照管理權限討論決定;(五)履行任職手續。


56、《憲法》規定: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1)政治權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權;(5)社會經濟權利;(6)文化教育權利;(7)婦女、老人、兒童受國家的保護;(8)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權利和利益。


57、《四川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7號)第六條規定:下列行政機關和組織可以制定規範性文件:(一)各級人民政府;(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58、2004年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對依法行政提出了六項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這六項要求對指導和規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59、《價格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60、我國《刑法》第三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該條文規定,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單位犯罪需要在法條中明確說明。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由單位構成。


61、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一)警告,6個月;(二)記過,12個月;(三)記大過,18個月;(四)降級、撤職,24個月。


6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6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當事人的;(二)侮辱當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四)洩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


6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65、《旅遊行政處罰辦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從事旅遊執法機構,應當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並對該行為的後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66、《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章第九條規定: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67、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後,經國務院批准,2020年國家衛健委發佈了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病毒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68、《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條規定: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


69、《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章第七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70、《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條規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71、《四川省糾紛多元化解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推進治安調解,完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糾紛處理工作機制,依法參與鄉鎮(街道)、村(社區)糾紛化解工作。


72、《監察法》規定,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73、《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自發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時間應不少於15日。


74、《行政處罰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75、《行政處罰法》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76、《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77、疫情期間,因為非常時期,高價銷售口罩的行為可以理解。違反國家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78、《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週歲以上的公民。


79、川府發〔2015〕16號《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80、甲與餘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攜匕首到餘家盜竊,物色一段時間後,未發現可盜財物。此時,熟睡中的餘某偶然大動作翻身,且口中唸唸有詞。甲怕被餘某認出,用匕首刺死餘某,倉皇逃離。(事實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跡,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盤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領,試圖將其帶走。甲懷疑遇上劫匪,與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開黑車經過此地,見狀停車,和甲一起毆打程某。程某邊退邊說:“你們不要亂來,我是警察。”甲對乙說:“別聽他的,假警察該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輕傷。(事實二)

司機謝某見甲、乙打人後駕車逃離,對乙車緊追。甲讓乙提高車速並走“蛇形”,以防謝某超車。汽車開出2公里後,乙慌亂中操作不當,車輛失控撞向路中間的水泥隔離墩。謝某剎車不及撞上乙車受重傷。趕來的警察將甲、乙抓獲。(事實三)

甲攜帶凶器盜竊、入戶盜竊,應當成立盜竊罪。如暴力行為不是作為壓制財物佔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視情況單獨定罪。在盜竊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搶劫罪。甲並非出於上述目的,因而不應認定為搶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並未發現罪犯的盜竊行為,並未反抗;甲也未在殺害被害人後再取得財物,故對甲的行為應以盜竊罪和故意殺人罪並罰,不能對甲定搶劫罪。

甲、乙的行為系假想防衛。假想防衛視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確告知是警察的情況下,仍然對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觀上有過失。但是,過失行為只有在造成重傷結果的場合,才構成犯罪。甲、乙僅造成輕傷結果,因此,對於事實二,甲、乙均無罪。

在被告人高速駕車走蛇形和被害人重傷之間,介入被害人的過失行為(如對車速的控制不當等)。謝某的重傷與甲乙的行為之間,僅有條件關係,從規範判斷的角度看,是謝某自己駕駛的汽車對乙車追尾所造成,該結果不應當由甲、乙負責。


81、2018年10月18日,市文體旅局接到遊客投訴:某旅行社導遊蒲某在導遊活動中未佩戴導遊證。市文體旅局執法人員即趕往現場,查明導遊蒲某在帶團過程中確實未佩戴導遊證,當遊客要求其出示導遊證時,蒲某拒不出示且態度惡劣。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蒲某改正,但蒲某仍然拒絕佩戴和出示導遊證。執法人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導遊蒲某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後,對導遊蒲某的違法行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未佩戴導遊證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無導遊證進行導遊活動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旅遊行政處罰辦法》第四章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後3日內,向聽證部門提出申請。旅遊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舉行聽證,並在聽證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主持人,以及當事人可以申請聽證迴避、公開、延期、委託代理人、提供證據等事項,書面通知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本案當事人,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聽證條件的情形,旅遊主管部門可以不舉行聽證,但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82.《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一)隨地吐痰、便溺;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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