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文明交通行為規範二十條來了


城市交通秩序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近日,市交警支队结合中心城区疏堵保畅及“文明交通、助力创城”常态化要求,经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实际调研,精心制定《沧州市文明交通行为规范二十条》并向全市发布,旨在增强市民文明交通意识,着力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在市民中形成自觉抵制交通陋习和不文明交通行为的良好氛围。

推进文明交通行动、建设交通文明,既是文明城市创建的必然要求,也是全体市民的共同期盼。《沧州市文明交通行为规范二十条》涵盖出行、上路、停车、占道等多个领域。具体措施包括:行人遇路口红灯时,应在等候区内等候放行;非机动车遇路口红灯时,应在停止线内或等候区内停车等候,不得越线停车;未满12周岁人员不得驾驶自行车,未满16周岁人员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社会车辆应当自觉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未取得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三轮、四轮电动或燃油机动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道路私自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墩、球)、栏杆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等。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号召,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沧州市文明交通行为规范二十条》,将文明交通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做一名文明守礼守法的交通参与者,努力创造有序、畅通、安全、绿色、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沧州市文明交通行为规范二十条来了

沧州市文明交通行为规范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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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二、行人遇路口红灯时,应在等候区内等候放行;非机动车遇路口红灯时,应在停止线内或等候区内停车等候,不得越线停车。

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

四、未满12周岁人员不得驾驶自行车,未满16周岁人员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不得闯红灯、逆向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或高架桥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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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七、严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自觉抵制乘坐无证人员驾驶的机动车,并积极举报无证驾驶行为。

八、机动车驾驶人严禁酒驾、醉驾、毒驾。鼓励市民积极举报上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九、社会车辆应当自觉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十、驾驶车辆时,驾驶人禁止拨打、接听、翻看手机;不得乱鸣喇叭、乱用远光灯;不得驾驶违法改装的大噪音“炸街车”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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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严禁车窗抛物;不得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视线的物品。

十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十三、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或者占用对向车道超车,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十四、机动车应严格遵守限行、禁行规定;黄牌货车未经通行许可,严禁在限行区域内行驶。

十五、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未取得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三轮、四轮电动或燃油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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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非机动车、机动车要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

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道路私自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墩、球)、栏杆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十八、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不得违规占道经营、沿街摆摊。

十九、自觉爱护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护栏、交通限高杆等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以及交通安全监控设备,不得故意损坏、破坏。

二十、交通参与者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积极配合交通警察执法,严禁妨碍阻挠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依法处理。

来源:肃宁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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