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支持用人單位以新冠患者或來自湖北為由解聘勞動者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共十條,涉及充分發揮司法服務保障,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依法妥善審理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等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訴訟時效中止和訴訟期間順延,加大司法救助與企業幫扶等內容。

注重對勞動者和消費者權益保護

記者注意到,此次發佈的《意見》注重對勞動者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為依法保障勞動者公平就業等合法權益,《意見》提出,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者勞動者來自湖北等疫情相對嚴重的地區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意見》明確,消費者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嚴厲懲處製造、銷售假冒偽劣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藥品的行為,維護社會市場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在中小微企業司法保護方面,《意見》強調,對於受疫情影響陷入困境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可以採取靈活的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比如,在保障申請人權利前提下,能夠“活封”的,儘量不“死封”,切實減少對困境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對於企業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可以採取第三人保證擔保、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等靈活的財產保全擔保方式,儘量減輕企業經濟負擔,助力企業復工復產。除中小微企業外,對於陷入困境的個體工商戶也需要司法保護和幫扶,《意見》對此也予以規定。

此外,《意見》提出,對於受疫情影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或者訴訟參加人,人民法院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除依法依規做好訴訟費用的減、免、緩外,對於確實需要進行司法救助的訴訟參加人,要依據其申請,及時採取相應救助措施。

明確並細化法律適用規則避免濫用

記者瞭解到,《意見》還明確並細化了不可抗力的法律適用規則。關於不可抗力的問題,社會普遍關切。《意見》明確規定了相關民事案件特別是合同案件中不可抗力規則的適用,強調既要依法適用,又要避免規則濫用,積極鼓勵交易,最大限度減少對正常經濟秩序的衝擊。

《意見》提出,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

同時,《意見》就合同變更、解除的問題採取了區分處理的做法,可以通過變更合同的,儘量不用解除合同的方式。當事人以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介紹,不可抗力作為法定免責事由,準確適用有利於減輕當事人負擔,也符合公平原則,但過度適用,則會對交易秩序造成較大破壞。因此,不可抗力的適用,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做到當用則用,不能濫用。

另外,《意見》還要求,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應當就不可抗力直接導致民事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就通知義務的履行,《意見》進一步規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主張其盡到及時通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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