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用他人朋友圈內容做成短視頻傳播 檢察官:侵犯肖像權

未经同意用他人朋友圈内容做成短视频传播 检察官:侵犯肖像权

“有人用我发在朋友圈的疫情期间戴口罩出去购物等活动的照片做成了短视频,点击量很高,这个人我不认识,联系他删除被拒绝了,这违法吗?”近日,有网友提问,称自己发布在朋友圈的照片被做成了短视频发布。对此,成都彭州检察院检察官罗关洪认为,该发布者侵犯了这位市民的肖像权,是违法行为。

罗关洪说,有人未经该是市民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的肖像制作视频并传播,该行为属于侵犯了该市民的肖像权,是违法行为。他建议,这位市民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罗关洪说,公民肖像一般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形象,反映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必须具有真实可辨,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公民肖像在图片或画面中,应占整个图像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尽管别人是用该市民戴着口罩购物的照片,这些照片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就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肖像权。

从构成要件上说,一是肖像被使用,包括一切再现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这种使用,并非仅仅包括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二是使用时未经本人同意,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权,他人对肖像的使用应遵循与肖像权人的约定,未经同意而使用,侵犯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同时,也表明使用人主观上有过错;三是无阻却违法的事由,即非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自身的利益而使用,如宣传本人先进事迹、新闻报道、通缉逃犯或罪犯、刊登寻人启示等使用肖像均属合理使用,不是侵权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现在的一般做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传播也构成侵权。”

另外,针对侵权者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罗关洪介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市民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如果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上的伤害和痛苦,市民还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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