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

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全省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定为每人每月100元,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市、县(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可在全省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


浙江省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 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高龄老人补贴等按原规定执行。

  (二)领取条件。具有本省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本意见下发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可按原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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