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z111
鮑某明一案固然可恨,當然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但是女孩的母親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是她親手將自己的骨肉送入虎口的,家庭條件差窮不是藉口,自私自利貪圖才是關鍵!女孩的母親同樣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曾經一位朋友、遠方的親戚、親手將自己一歲半的兒子賣掉,拿著錢自己瀟灑去了,女兒被姑姑好心收養還要經常給錢,而他多年後又娶妻生子,還經常去找女兒要錢💰,但是女兒不認他恨他,從不叫他!很多人都說不應該,過去了就算了,不必計較,那麼筆者請問難道為人父母就沒有責任嗎?孩子過好了是父母的功勞,受傷或者死了父母就可以推卸責任嗎?
邂逅H
我覺得三個都要處理,淨化社會空氣。大家都沒有說出涉及敏感根源的實話。小女孩子謊話連篇,看樣子,不是被強迫了,是粘著人家不撒手了,前後結合來看,什麼強姦什麼自殺,還有什麼心理毛病,不過是逼著男的陪著她。哪有被強了然後又在一起了還循環往復。母親存在感很低,說是媽媽在網上找的,後小姑娘又一說為了收養,本來母親和鮑要組成一對。太有孛常理。應該把這個母親背景挖出來,到底是個普通農村婦女被女兒利用來背鍋的,還是社會上確實存在這種沒有丁點人味的不合格母親的。是被女兒牽著鼻子走的還是真的愚蠢到把女兒送人然後裝聾作啞。男方查查還有養著別的女孩子嗎,是狐狸肯定會露尾巴的。這個變態只是喜歡未成年,說要等兩年結婚也是為了穩住那女孩子的。都不是好人,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
不知疲倦的草履蟲
首先鮑毓明事件中的鮑毓明這個45歲大叔與14歲女孩發生關係,這個於情於理,從道德和法律層面都要對他進行聲討!
1、鮑毓明指出女方自願跟他發生關係
非非說,女孩14歲,雖然可以達到了情竇初開的心裡生理條件,但也絕不是你一個成熟且高智的律師所能通過規避法律漏洞,而對其進行誘拐誘姦的理由。
14歲和13歲的界定,雖然在法律上有分界線,但是在一個心智並不成熟的孩子身上實際上沒有太成熟的標誌。
她們依然我行無素,自以為看透人間情愛種種,實際上是行動上的矮子。她們都是通過電視劇,網絡傳播,書籍瞭解到一些真真假假的愛情。
這就是為什麼瓊瑤小說一度被說成是毒瘤。因為她的確用自己片面的人生觀愛情觀,左右了一代人的愛情價值導向。
所以你鮑毓明再怎麼洗白也逃脫不了道德倫理的譴責。真正的男人可以指引女孩往正確的方向成長,而不是藉機佔有她。
你怎麼不告訴她,她的價值觀是錯誤的呢?你怎麼不按常理出牌呢?真有心你可以等她長大,到她足夠有分辨是非曲直,道德倫理觀念的時候,再談性也不晚。還拋出什麼買鑽戒求婚。這不是扯淡嗎?
她到適婚年齡了嗎?你這已經觸犯了婚姻法。
再說說女孩媽媽,一個被貧窮限制了道德底線的農村婦女?
有人說這個媽媽不是女孩的親媽,還有人說這個媽媽是農村婦女,腿有殘疾。
我就想問,這是給一個媽媽把14歲女孩不通過法律途徑送給陌生單身老男人送樣的理由嗎?
她窮她就可以拋開道德倫理,把一個女孩往火坑裡推?自古有這麼多名人,原生家庭都是失去了父親,母親單身把孩子們拉扯成偉人,成大德之人。
最有名的例子,孟母三遷,岳母刺字。再怎麼窮,也沒有說窮了志氣!這個母親已經完全喪失了為人母的道德底線。
利益關係在所難免的暴露了問題。(圖為在收養所被美國夫婦領養的女孩開朗大方的說扔的好,扔的好。)
民間有句老話,寧可跟著要飯的娘,不跟當官的爹。這句話說的還是親爹。而這個女人把孩子還送往一個當官的後爹手裡去,這要沒有利益驅使,那是不可能讓人信服的。所以說這個案件,從女孩母親到鮑毓明本人都有問題。
作為律師的鮑毓明本人是否存在觸犯法律。
作為一名跨國集團的知名律師,想必他是算計好了在14歲過完生日,佔有了這個女孩。這樣他就巧妙的避過了猥褻強姦幼女罪。
而14歲只要是女孩自願行為,他可能在法律上就免去法律責任。
但是也許女孩第一次是自願,第二次是自願,我們這裡是打比方,激進派不要噴。可是不是到了後來存在女孩報警裡說的虐待,變態傾向呢?
那麼只要存在這些事實,他就可以屬於婚姻內的,婚內強姦犯罪。我記得婚姻法裡有這麼個說法,只要婚內女方不同意的情況下,男方強制發生性行為就屬於婚內強姦。
而他甚至屬於虐待了,可以說是家暴行為。這都是觸犯了法律的!
女孩自身也存在價值觀錯誤問題
通過鮑毓明拋出的一些證據聊天記錄,我們不得不認為,如果不是鮑毓明提前設計好這些聊天記錄假證據,那麼就是女孩有自願行為。
她為什麼自願?這跟近幾年社會上對小三靠錢上位,靠大款上位的輿論導向,有很大的關係。
這個問題就是當初《蝸居》為什麼被禁播的原因。因為《蝸居》中小三和男主人公的愛情被描寫的太完美了,甚至讓人們拋卻了道德倫理觀念,去祝福他們,為他們的愛情唏噓。這種觀念很大程度的影響了一批膚白貌美的年輕女孩的追捧。
現在的大叔又不是過去的糟老頭子,比如張嘉譯,吳秀波都很受少女追捧。尤其吳秀波還被實錘!他還把小三給搞的身敗名裂。
那麼我們同情那個小三嗎?我們一樣唾棄她看她笑話。就是因為她上位的手段實數卑劣。讓人不恥。
學校監管有問題。校方為何不出面找孩子
女孩自稱跟這個男人在一起的時候,他是不讓她上學的。那麼如果女孩說的是事實,學校作為學生監管方,為何不找孩子的監護人問詢?
而這個老男人明顯沒有監護人的資格。女孩聲稱還去參加考試。那麼學校就允許他三天打魚兩天曬網?
女孩又為何不尋求校方的保護,女孩如果真的想逃離,完全可以先找到學校進行庇護,而不是先去報警。
因此這中間的問題,其實他們三方都存在很大的問題。
作為我們吃瓜群眾按說沒有法律支持不該妄議,但是基於還社會一個清明的環境,讓梅姨現象,送養的暗黑產業鏈快速被披露出來,我們有必要拿起自己的說話權利,把所有把女孩推向了火坑的所有後背力量揪出來!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