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利潤虧損經納稅調整後轉為盈利時對外捐贈該如何扣除?

企业会计利润亏损经纳税调整后转为盈利时对外捐赠该如何扣除?

案例引入

某企业会计利润为亏损20万元(其中含有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经纳税调整后反亏为盈,即根据税法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其中已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

请问:该企业会计利润为亏损,经纳税调整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这10万元的捐赠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亏损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按照"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执行,不能在亏损当年度税前扣除。

当然,上述政策为一般规定,特殊情况中上述限额内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包括已经明确可以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中规定: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企业发生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中的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不论企业会计利润为亏为盈,都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案例中提到的10万元公益性捐赠,如果不属于上述税前可以全额扣除的情形,企业会计利润为亏损时,应将10万元全额纳税调增。

听完案例分析,且随小编再来熟悉一下公益性捐赠方面的相关重要知识点吧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基本政策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的含义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如基于政府帮扶解困的定向性,企业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户、城市生活困难的居民、农村小学和特困学生等捐赠。虽然这种行为具有公益性,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要件。

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也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整。

公益事业的范围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公益事业具体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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