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退休又多上了一年班,現在單位以不能拿雙份錢為由要求退還,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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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會吧,單位如果有需要,是可以返聘退休員工的,只不過雙方不再是勞動關係,如果籤合同,也是籤勞務合同。你既然在單位退休,辦退休手續單位應該知道,在已知你退休情況下讓你繼續工作,情況可能與我說的差不多。至於所謂雙分收入是不存在的,你的養老金是社保發放的,單位工資是你勞務所得,合理合法。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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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根據勞動法退養規定,男60歲。達到退休年齡退休。如果工作需要,或者身體允許。經過 口頭協商工資待遇,單位可以繼續聘用:但各方面權益不在受法律保護。至於你說的工資需要退還 根據公平原則:不符合規定的。這屬於民事訴訟,你可以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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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退休又多上了一年班,現在單位以不能拿雙份錢為由要求退還,合理嗎?當然是不合理的。你退休後在單位多上一年班,相當於是退休後返聘,和單位存在的是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在單位退休後,有部分單位為了工作的連續性,或是因為單位工作的需要,需要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人繼續工作,有的可能簽訂了返聘協議,有的沒有簽訂,但是退休前在原單位享受的工資福利待遇照發,我現在就屬於這種情況。我2015年就已經在單位辦理了退休,但是到現在為止我還在原單位上班,仍然擔任原來職務,拿原來的工資待遇,當然這首先要建立在原單位需要和願意的基礎之上。

退休後繼續在單位上班,不管和單位是否簽訂返聘協議,其關係都是屬於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雖然單位發的工資和沒有辦理退休前的工資是一樣,甚至還要高於以前的工資,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其實這不是工資,相當於是勞務收入;那麼除了勞務收入以外,因為你已經辦理了退休,也要從社部門領取基本養老金。養老金是通過自己上班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達到社保法規定的領取條件以後,獲取的養老保險待遇,這和退休後在單位繼續上班,領取勞務收入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待遇,所以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要求退還所發的勞務收入,這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也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情的。

你辦理退休一年多,領取的是養老金,養老金是由社保局來發放的,這是你退休所得,也是依法繳納養老保險以後享受的待遇,這是義務和權力關係的體現。繳納社會保險是前提,獲得養老金是結果,這和退休後繼續在單位工作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所以養老金這部分錢,單位是沒有辦法要求退還的;退休後繼續在單位工作,首先是經過單位允許,自己才有可能繼續在單位工作,作為退休人員,退休了繼續為單位工作,這既是單位的需要,同時也是退休人員對單位的一種感情依賴,可以選擇願意繼續為單位工作,也可以選擇不繼續工作。如果選擇了願意繼續工作,那麼實質上就和原來的單位形成了勞務關係,按照勞務協議,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勞務報酬,而這個勞務報酬和勞動者有沒有養老金是沒有任何關係的,也是用人單位沒有權去管理和過問的,勞務者獲得的勞務報酬,只要付出勞動,用人單位也是沒有理由要求退還的。

綜上所述,在單位退休後,又多上了一年班,退休後繼續在單位上班的是屬於勞務關係,而不屬於勞動關係。按照勞務關係支付勞動報酬,這是勞動者的所得,是沒有理由退還的;退休後依法領取養老金,而養老金是自己繳納養老保險後依法享受的養老待遇,這和單位也沒有關係,所以也是無法退還的,既然兩者都是合法收入,那麼怎麼退還,退還哪一份錢呢?這純粹屬於單位的無稽之談,肯定是完全不合理的,不需要去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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