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強姦後戀愛能否認定強姦罪?(強姦與通姦轉化分析 )

某知名公益人士陷入性侵指控,其辯解是雖然第一次有違女方意願,但後來兩人成為戀人。那麼,先強姦後戀愛是否可以否定初次行為的犯罪性呢?從理論上講,強姦與通姦不難區分。在實踐上難以區分,是因為證據採信困難所致。要認識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看強姦與通姦的內涵:

強姦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姦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

通姦,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違背各自夫妻忠實義務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一般情況下,通姦不是犯罪,因為我國的《刑法》中沒有對通姦作出定罪的規定。但是,在美國,許多州都將通姦認定為是犯罪行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訴。在那些採取過錯離婚制的州,通姦可構成足夠的離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時也會將通姦作為考慮因素之一,可能會授予過錯一方配偶較少的財產。實際上,這與我國的處置方式幾乎是一致的,對於有婚外情的,可以作為認定感情破裂的依據,在分割財產時,針對過錯方也會少分財產。

一、先來看一則案例案例

案情介紹:劉志偉、莊仁、張勤三位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手段分別強行與被害人李芳(化名)發生性關係。事後,李芳與劉志偉成為男女朋友,並自願與其多次發生性關係。檢察機關依據案情發展的特殊性以及司法實踐慣例,未對犯罪嫌疑人劉志偉強姦行為的事實提起公訴,而其他兩名共犯則因涉嫌強姦罪被提起公訴。上海某區人民法院採納控方的意見,處理了該案。

法律依據為:1984 年 4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的相關規定。

存在問題:本案三被告人同樣實施了強姦行為,但為何針對他們所實施行為的法律後果卻有如此大的差異?事後的補救行為能否與原來的犯罪行為互相抵消?此類輪姦案對個人行為認定方面是否可以完全不考慮共同犯罪這樣一個情節的影響?

二、強姦與通姦能否發生轉化?

可以肯定的是,第一次性交違背婦女意志,事後行為人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姦罪論處。這裡不存在強姦與通姦的轉化問題。

刑法理論通說認為,轉化情形分為兩種類型:

一種類型是,起先是通姦,但女方後來不願意繼續通姦,男子糾纏不休,並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顯然,對此應認定為強姦罪。

另一種類型是,第一次性交違背婦女意志,但女方並未告發,並發展為戀人或朋友關係,而後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性交。事後的多次性交或戀人關係並不影響先前強姦行為的成立。

但是,以往的司法解釋——《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1984年頒佈)曾規定,“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但2013年1月18日《強姦解答》被最高司法機關廢止,“先強後通不謂之強”的規則不再有法律效力。從法理的角度,該規則其實並不合理,學界詬病已久。在實際案例中也會出現很多問題。

例如,可能存在,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敗露後擔心名譽受到損害、夫妻關係惡化或者戀愛關係破裂,或者為了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便將通姦說成強姦的,不能認定為強姦(相反應認定為婦女的行為屬於誣告陷害)。

三、事後戀愛或多次發生性關係能否改變先前行為性質?

我們需要注意,在通姦、強姦並存的情況下,如果證據表明第一次性交確實屬強姦,恐怕沒有理由否認強姦罪的成立。先前的強姦行為是一個既存的獨立犯罪行為,它無法改變之後通姦行為,通姦行為也不可能消滅先前的強姦事實。正如故意傷害後道歉,與被害人重歸於好,這根本無法改變初次傷害的犯罪性,只是在量刑時可酌情考量。

我們應當看到,先前的司法解釋確立的“先強後通不謂之強”的規則存在幾點疑問。其一,既然第一次性交屬於強姦,而強姦又是公訴罪,理當成立強姦罪。其二,男子強姦女子後,女子後來自願與男子性交是否達到“多次”,不是決定男子第一次性交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的根據與理由。換言之,不可能根據事後的“多次自願”性交,推定第一次不是強姦。其三,這一解釋適用於共同作案時,會出現不協調現象。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強姦丁女,甲為主犯,後丁女自願多次與甲性交。如果僅認定乙、丙的行為構成強姦罪,而對甲不以犯罪論處,則難以被國民接受。如果對甲、乙、丙均不以強姦罪論處,也不合適。但是,從現實來看,對於上述第二種情形下的強姦罪的認定,需要特別慎重。

四、結論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女方的同意不包括對以往性事的追認,女性事後意志的改變不能影響前行為的性質及犯罪性,否則犯罪與否就完全取決於被害人的意志,這不僅會導致國家的追訴權為被害人意願所左右,也會催生大量用金錢收買被害人的現象。

來源·浙江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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