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個案到類案,合併“同類項”堵塞監督漏洞!

從個案到類案,合併“同類項”堵塞監督漏洞!

“老手”鍾天(化名)最近“翻了車”。

鍾天長期以“公民代理”身份代理案件,湖北檢察機關在履行訴訟監督職責中,注意到這一反常情形。在對鍾天代理的8起案件進行對比審查後,發現多起案件中他並不符合公民代理條件,且涉嫌利用代理人身份實施詐騙。檢察機關遂向法院發出類案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對存在公民代理情形的訴訟案件嚴格審核代理資格,堵塞“違法代理”的漏洞。

對“鍾某類”案件的監督是湖北檢察機關探索民事檢察類案監督的一個縮影。2018年以來,湖北各級檢察院發出的1573件民事檢察建議中,有235件為類案監督檢察建議,法院採納率為93.2%。

從個案到類案,合併“同類項”堵塞監督漏洞!

湖北省利川市檢察院檢察官調查瞭解農民工郎某被拖欠工資的情況。

從探索個案到監督類案

促法律統一適用

“案件性質相同,裁判標準卻不一致,違反了國家法制統一原則。”日前,湖北省檢察院漢江分院針對當地法院辦理的8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相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予以統一。

而此舉的由來還要從一起抗訴案件說起。

“要不是被劉某撞到,我家人也不會過世。為什麼我們還需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代某某向湖北省檢察院漢江分院申請對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進行監督時,反覆追問。

2015年10月,代某某的家人胡某某在江漢油田某路段散步時,被劉某駕駛的與準駕駛車型不相符的兩輪電動車所撞,造成肋骨骨折及多處軟組織受傷,後因創傷性溼肺導致呼吸衰竭而死亡。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法院判決劉某賠償代某某損失6.4萬餘元。

“雙方各自應該承擔多少賠付責任?”該案提抗到湖北省檢察院後,承辦檢察官發現,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原審法院依據受害人胡某某自身原有疾病對死亡後果的參與度來減輕劉某的賠償責任是否正確。

“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受害人存在過錯時,才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且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中,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僅限於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損失的情形。”承辦檢察官介紹,“本案中受害人自身原有疾病僅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後果的客觀因素,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存在故意。”

隨後,湖北省檢察院以法律適用錯誤為由,向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最終,劉某支付代某某包括死亡賠償金在內的各項費用24萬餘元。

檢察機關在對該案審查中發現,當地各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最高法第24號指導性案例的理解存在分歧,這對案件的判決結果產生了影響。承辦檢察官由此想道:“在劉某案這類案件的辦理中是否也存在類似情況呢?”

為規範該類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通過個案探索類案辦理,湖北省檢察院指導漢江分院對轄區內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進行了一次系統梳理。

“針對受害人體質對損害後果的影響,兩級法院在確定侵權責任時裁判標準明顯不一致。”在向同級法院發出的檢察建議中,漢江分院這樣寫道:“通過檢索,發現採納損傷參與度的判決佔78%,未採納損傷參與度的判決佔22%。”

“通過檢察機關的監督,我們也更清醒地認識到,最終必須迴歸法理,探求法律的本意,在侵權人和受害人的利益之間尋求基本平衡,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很快,當地法院將這份檢察建議下發給轄區各基層法院,要求各地嚴格按照最高法第24號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旨統一裁判。

從對案監督到人案並重

助力規範司法

在湖北省宜城市,某礦業公司總經理周某某的“如意算盤”落了空。

“借款並未通過股東會議,這是否合法?”其中曲折還得從某礦業公司股東邱甲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法院起訴某礦業公司的控告開始。宜城市檢察院接到控告後,通過對案件的進一步審查,發現不僅邱甲,王乙、李丁(以上人名均為化名)等2人也在同一天分別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當地法院起訴了某礦業公司。邱甲等3人均稱該公司因缺少資金週轉,在不同時間分別向3人借款共計約56萬元,並約定了利息,但該公司逾期未還款。法院在同一天受理了該3起案件,並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以調解方式結案。最終邱甲等3人共領取執行款項約117萬元。

“該3起案件最明顯的共性在於庭審都毫無對抗性,這不太符合常理。”宜城市檢察院在對3起案件進行細緻梳理對比後,發現3場庭審均在原告僅提供蓋有某礦業公司印章借條的情況下,被告對原告主張的事實、證據及訴訟請求全部認可,案件快速調解並執行結案。後經過深入調查,檢察機關發現邱甲等3人均將收到的借款轉移彙集至某礦業公司總經理周某某的岳母龐某的賬戶中,且邱甲等3人均與周某某存在親戚關係。

為此,宜城市檢察院向當地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依法撤銷虛假的民事調解書,並將相關涉案線索移送至當地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不僅如此,瞭解到3起案件的承辦法官均為同一人後,宜城市檢察院還對這名法官辦理過的其他案件進行了審查,並建議法院對該承辦法官未履行嚴格依法審查職責的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不久,法院給予該承辦法官行政記過處分的文件送至檢察院,宜城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免去了該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

按照最高檢把檢察建議做成剛性的指導思想,湖北檢察機關通過制度機制建設,引導基層院強化調查核實,力求把違法事實查清,監督違法情形也逐步從“審理超期、執行超期、送達程序違法”等表層問題,轉移到深挖司法人員違法、違紀和職務犯罪上,對傾向性、普遍性違法問題注重運用類案檢察建議,擴大監督影響力,使得“類案問題拆分監督”等監督不規範問題逐步得到遏制。2018年以來,向湖北省檢察院備案的632件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檢察建議中,有139件是類案檢察建議。

“對司法人員和案件辦理程序同時進行監督,再‘計算最大公約數’,以此提出的建議更具有可行性和普遍適用性。”對於湖北檢察機關堅持對人和對案並重的監督方式,棗陽市人大代表申麗麗也給予了積極評價,“司法活動的公平正義歸根到底要靠過硬的隊伍來實現。”

“針對共性問題提出監督意見,對督促法院糾正普遍性違法行為,完善相關工作機制起到了良好的監督效果。”湖北省蘄春縣法院表示,之前當地檢察機關就24起違法送達案件發出的檢察建議,推動該法院對多名承辦法官進行了批評教育,並在全院範圍內開展了整頓,要求辦案人員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嚴格落實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及文件有關公告送達的規定,充分運用大數據平臺,提高直接送達率。

從泛化到細化

實現監督、執行質效雙提升

“利息收入應不應該徵稅?徵什麼稅?怎麼徵稅?”宜昌市葛洲壩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時,發現有民間借貸的利息收入存在未依法繳納稅款的現象,且涉及金額較大。

關注到這一問題後,該院對轄區內近三年來法院審理的258件民間借貸案件進行了梳理調查,發現有10餘件案件的利息收入在稅款繳納方面存在漏洞,合計超330萬元已執行利息未繳納稅款。

針對這一共性問題,葛洲壩檢察院向葛洲壩法院發出類案檢察建議,宜昌市檢察院同時向宜昌市中級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加強與當地稅務機關協作,建立民事裁判案件中利息收入信息共享機制、民事執行案件利息收入個人所得稅徵收協作機制,堵塞民間借貸利息徵稅漏洞。

截至目前,相關法院已配合當地稅務局完成對法院近兩年審理(執行)的民間借貸案件的集中清理,當地稅務局對應繳稅款進行了追繳徵收。宜昌市中級法院、宜昌市稅務局還聯合下發《關於印發〈建立人民法院與稅務機關民間借貸案件涉稅協作機制的會議紀要〉的通知》,有效堵塞了稅收徵管漏洞。

“為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最高法出臺了多項司法解釋,並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一名法官說,“檢察機關依法監督併發出類案檢察建議,也為共同解決某類社會問題提供了有效途徑。”

與此類似的是,湖北省隨縣檢察院在監督中發現,當地法院辦理的部分案件未依法要求被執行人履行遲延履行利息,遂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在收到檢察建議後,法院根據建議規範了執行通知書的內容,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據瞭解,湖北檢察機關將執行活動監督的具體違法情形細緻分為10類,並設置相應代碼,通過定期彙總分析、個案辦理順藤摸瓜、同類案件梳理研究等方式,對調查財產不及時、終結執行程序不規範、選擇性執行、消極執行等不規範執行行為進行類案監督。

“分類對共性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細緻分析,提出類案監督意見,不僅能夠減少重複制發的檢察建議的數量,還能提高監督權威和監督力度。”湖北省第六檢察部辦案檢察官表示,對類案的監督能有效幫助法院及時堵塞審判和執行程序中的漏洞,起到監督一案影響一片的效果。如,武漢市武昌區檢察院在對兩年內辦理的監督案件進行仔細對比的基礎上,就同級法院在多起執行案件中存在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法共性問題提出類案監督意見,促使區法院清理出60餘件不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並逐一恢復執行。同時為了確保數據準確及時,法院還將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的工作由案件承辦人查詢變更為內勤集中查詢。

2018年以來,在湖北檢察機關辦理的941件執行活動監督檢察建議中,有96件是類案檢察建議。

建機制提素能

把檢察建議做成剛性

“近期優秀類案監督檢察建議已發內網典型案例欄目,請各基層院及時組織學習。”在湖北省民事檢察微信群裡,這樣的信息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出現。這源於湖北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做好類案監督工作的共識,即建立機制,提升類案收集、分析能力。

早在2013年,湖北檢察機關就建立了“四有一備案”制度,明確要求調查核實為辦理民事監督相關案件的必經程序,對調查範圍、調查手段、調查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從書面審查走向現場調查,這本身就是一次深挖分析的過程。”張嬋是洪湖市檢察院的一名檢察官,對於她來說,在對案卷進行審查、對案件進行調查核實、撰寫結案文書後,在智慧民事辦案輔助系統上傳相關信息並向上級院做好備案已成為一種習慣。“整個流程會讓我對每個案件都留下有條理的印象,也更容易敏感地察覺到辦理的類似案件。”

“系統所包括的重點標註與高亮識別、要素比對、延伸審查等功能,讓我們更容易對類似案件的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問題等進行對比分析。”湖北省檢察院漢江分院檢察官周愛兵說,新上線的智慧民事辦案輔助系統更加貼合辦案人員的需求,為類案監督工作提供了技術便利。

2018年,針對部分基層院類案監督工作建議表述不明確、建議缺乏針對性的問題,湖北省檢察院專門制定了指導意見,根據職能調整規定了類案工作建議與個案檢察建議在針對的情形、文書形式規範、法律依據、建議內容等方面的區別。為了切實提高類案監督檢察建議剛性,還明確了對類案或者一案多人多事拆分監督予以核減的監督標準,且將核減情況作為業績考核依據,並在每年一次的分片檢察建議專題座談會上進行通報。

“每一次都獲益匪淺。”已經參加過3次“以通報考核結果、觀摩優秀案例、晾曬最差文書”為主題的座談會的周愛兵說,“直截了當‘戳’痛點更有助於提高自身監督素能。”

“民法典的編纂為民事訴訟類案監督提供了重要指引,湖北檢察機關將以此為契機,在貫徹落實民法典中不斷完善類案監督機制,促使監督質效提升,有效減輕群眾訴累,實現法檢雙贏多贏共贏,推動社會治理體系建設。”湖北省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金鑫表示。

類案監督是提高民事檢察監督質效的

有效方式

湖北省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 毛嬋嬋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明確指出,要探索民事類案監督工作機制。湖北檢察機關自2015年開始探索的類案監督方式,有了頂層設計的強大支持。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機關對民事生效裁判、審判人員違法行為和執行活動監督的職能。湖北檢察機關探索類案監督起始於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和執行活動兩類案件監督,後延伸至對民事生效裁判的監督,二者在類案監督的形式和效用上既各有特點、各有側重,又都具有提高監督質效的共同點。

一是採用類案監督,提升監督效能。在民事審判、執行活動監督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一些違法的類型較為集中,以湖北省2015年審判活動違法監督為例,司法確認違法、超期審理、文書送達程序違法、審判組織不合法、虛構撤訴案件等6類違法佔據了該類檢察建議的75.9%。為了提高監督效能,形成規模效應,湖北檢察機關開始探索類案監督,對同一法院在多起案件中存在的相同違法問題發送一份檢察建議予以監督。這種監督方式與個案監督以實現個案裁判的適當性、維護當事人在個案中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的目的相比,更能以規模效應引起法院對類似案件整改的高度重視,既節約了司法資源,減輕了當事人訴累,又能取得很好的監督效果,提高監督效能。如2015年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就對103件審判組織不合法的案件發出了一份檢察建議,推動了當地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規範開展和當地法院審判組織合法性建設。

二是統一裁判標準,做到“同案同判”。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公開度越來越高,一些當事人會以法院“同案不同判”損害了自己合法權益為由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這類申請一般發生在生效裁判監督案件中。為統一法律適用、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連續發佈了《關於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和《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強力推進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的統一。湖北檢察機關在辦理生效裁判監督案件中,也建立了類案檢索機制,對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問題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檢索、梳理、分析,以推進裁判尺度、裁判規則上的一致性,以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增強司法判決和個人行為規範的可預期性。

三是加強類案指導,推進精準監督。最高檢提出全國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要以精準監督的理念為指引,優先選擇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糾偏、創新、進步、引領價值的典型案例,力爭抗訴一件解決一個領域、一個地方、一個時期司法理念、政策、導向的問題,發揮對類案的案例指導作用。最高檢近年來加大了編髮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力度,湖北省一件案件被最高檢評為虛假訴訟監督指導性案例,一件案件被評為服務保障民營經濟指導性案例,一件案件被評為非訴執行監督典型案例。這些案件都發揮了類案的指導作用,進一步提高了監督的精準性。

四是加強類案監督,推進社會治理。類案源於同一法律關係,同一法律關係源於同一經濟社會關係。檢察機關通過開展類案監督,可以發現類案中存在的普遍性社會治理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向相關部門發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促使相關部門完善制度、改進工作、堵塞漏洞,推動社會治理體系建設,把民事檢察的制度優勢轉化為司法治理效能。如湖北檢察機關在開展執行活動監督中,發現法院判決的民間借貸利息均未徵稅,遂向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促使人民法院和地方稅務機關建立了利息徵稅協作配合機制,堵住了國家稅款流失漏洞。

(檢察日報 作者:龔陪 張柳 圖片:楊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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