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探析:宋代民風好訟的成因

導語:"訟",與"訴"是緊密捆綁在一起的兩個字眼,訴即為申訴、控告,訟即是法律機關對法律行為的裁決。"訴訟",體現了公民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而追究當事人責任的一種要求。訴訟的盛行,也是公民法律意識與權利意識濃厚的體現。

自漢代以來,歷代統治者無不推崇儒家提倡的"無訟"理念。不僅統治者在司法中身體力行,在老百姓中也產生了重要影響,形成了以訟為恥的心理。而到宋代,這種情況卻發生了變化,訴訟之風大為興盛。

歷史探析:宋代民風好訟的成因

宋代民風好訟,從社會風俗角度看,這是一種風俗的變遷;而同樣,從法律的角度看,這是民眾訴訟意識提高與新的價值選擇的表現。這說明,宋代的民眾在法律生活中已不不再是任由人欺凌的愚昧者。依法抗爭、積極訴訟成為宋代民眾的一個突出特徵。那這種變化的原因何在?

歷史探析:宋代民風好訟的成因

訴訟,必然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從這個意義上講,宋代法律環境的變化以及法律的完備為民風好訟提供了良好的基礎;同時,"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賦稅沉重、吏治腐敗、官吏豪強的欺壓,是民風好訟的導火索;教育興盛、百姓法律意識提高為民風的好訟的形成提供了素質優良的訴訟主體;諸如此些原因。在本文中,筆者試圖從社會經濟的變化以及司法機制兩個角度來探討這一問題。前者包括民眾私有觀念深化、社會關係複雜化等方面。後者是由於宋代鄉村組織調控力量衰弱,使民眾紛爭大量湧入州縣衙門。

一、社會經濟變化對民風好訟的影響

法律是上層建築的一部分,宋代經濟的發展必定會影響民眾的法律生活。

宋代的確是一個經濟繁榮興盛的時代,經濟的發展帶來了人口的迅速增加。北宋太宗至道三年,全國總戶數為4132576戶,宋真宗天禧年,總戶數已達8677677戶,二十多年戶數增加了一倍多。至長神宗熙寧八年,全國戶口又增至15684529戶,元豐六年,已達17211713戶,此時戶數比真宗天禧年間又翻了一番。據有關學者估計,到宋徽宗時期,宋代人口幾乎達到漢唐人口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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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眾所周知,宋朝國土面積比漢唐要小得多,這樣一來,人多地少的矛盾就會更加突出,對各種物質資源的爭奪也更為加劇。如福建"土地狹迫,生籍繁夥,雖磽确之地,耕耨殆盡,畝直寢貴,故多田訟";湖南"有袁、吉壤接者,其民往往遷徙自佔,深耕溉種,率致富饒,自是好訟者亦有矣"京東"淄、青、齊、濮、鄆諸州人冒耕河地,數起爭訟"。可以看出,人口與資源的矛盾,是民眾好訟習慣形成的大環境因素。

而在唐末以來對社會變革中,最突出的變化還是土地私有化的確立,這必然會使民眾的私有觀念進一步深化。

歷史探析:宋代民風好訟的成因

宋代田制的放任政策,使以農民為主體的廣大社會成員的私有財產權得到了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從而增進了民眾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意識,特別是維護土地財產的意識空前增強。在宋代的各類民事訴訟中,田訟是最為突出的,以田產為中心的財產爭訟,構成了宋代民事訴訟的主要內容。

在《名公書判清明集》對判例中,有各種身份人之間的土地紛爭,如鄰里之間、主客戶之間、族人之間、叔侄之間、兄弟之間以及僧道之間,比比皆是。在其他文獻中有關田訟的記載亦很多:如揚州"爭訟界至無日無之";合肥"有田訟積歲不決";宋州"地土衍沃,民喜訟產";"淮民為客戶所侵,地訟難決";福建亦"多田訟"。這種情況在此前均田制與莊園制之下是完全無法想象的。

二、鄉村調控機制薄弱對民眾訴訟活動的推動

社會經濟的變化是造就民風好訟的主要原因,但卻不能構成全部,基層社會的調控機制變化也是不可忽略的一個因素。

封建社會自古以來都有"皇權不下縣"的說法,即在鄉村實行宗族自治,依靠德高望重的鄉紳制定的村規民約來處理矛盾。這種現象的出現主要是交通的落後以及通信的不便捷造成的。而在宋代,這種力量處於一種衰弱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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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秦朝以地緣關係確立郡縣制之後,亦在廣大鄉村建立了鄉里制度,作為郡縣制的延伸,把廣大民眾納入國家行政體系的管理之中。漢代的鄉里制基本上沿襲了秦朝之制。秦漢的鄉里制,在鄉設有秩、三老、遊、嗇夫等官,分別管理一鄉的行政、教化、治安、詞訟、賦役等具體事務;鄉之下設裡吏為一里之長。這種詳備的職掌分工在解決鄉村民間矛盾、穩定社會秩序、溝通官府與鄉民的關係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兩晉南北朝時期,由於長期戰亂,地方基層的行政機構實際上已不存在。而各地豪強地主則聚族而居、築塢建堡、武裝自衛、控制依附農民,成為一方宗主。

至宋代,鄉官制演變為鄉役制。兩宋不同時期鄉役的名稱、職掌、隸屬關係等多有變化,但從總體上看,宋代鄉役比前代鄉官裡吏的負擔進一步加重了。就里正戶長而言,為逃戶或死絕民戶代納稅租,成為最重要的負擔。宋神宗熙寧以前,雖有耆長主管詞訟,但由於耆長系輪差制,所以既無權威性,也難以發揮作用。

歷史探析:宋代民風好訟的成因

熙豐時推行保甲法,保正長取代了里正、戶長、耆長的職責。但保長之初僅"以機察盜賊而已",熙寧七年,"始以保丁充甲頭催稅",元豐時"以甲頭同大保長催科"。而村保正長任催科之責,破家蕩產者往往而是"。朱熹對保正命運描寫更為詳細:

正副最為重役,豈堪復有科擾?今來縣道略不加恤,應幹買物件,必巧作名目,公然出引,令保正副買辦,如修造廨舍,迎送官員,整葺祠宇,置造軍器,似此之類,其名不一,竹木瓦磚,油添麻苧等物,例以和買為名,不曾支給分文保正管鄉村盜賊、煙火、橋道公事,委是繁重。

今一縣之內,有令、有丞、有簿、有尉,號為四衙,雜出,別置木牌,各立和限,盡令趁赴申展徼押,需索百出,多併名色,立為定例,分文不可違少。如押到,則有到頭錢,取引則有徼跋錢、展限,定限常限所用之錢,復有多寡。又有批呆、縫印明足之類,一引狀之,乞取動是數項,稍有稽違,則枷固箠楚,無所不致”;“致一經役次,家產遂空”。

由此可知,這樣的職役,連自身的安全都難以保證,何談維護社會秩序,解決民間紛爭?

總而言之,宋代民眾與州縣政權之間,缺少強有力的緩解民間矛盾的機制。因此,當民眾之間發生糾紛與矛盾之時,選擇裁決的對象自然就是縣官府。於是就造成大量爭訟案件湧入州縣衙門的現象,官府中自然就會呈現出民眾訴訟活躍的景象。

歷史探析:宋代民風好訟的成因

總結:宋代是一個事有無窮之變的社會,其政治結構、經濟關係等方面的變革,促進了宋代司法傳統的變化,商品經濟的功利思想為社會各階層所接受,宋人不再諱言"財"與"訟",並以此影響著民事案件的審理。所有這些,都為民眾提供了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外部條件與內部動力,由此,"好訟"之風盛行於宋代的廣大地區。

  • 參考文獻:
  • 《宋史》
  • 《宋會要》
  • 《中國古代鄉里制度》
  • 《宋代民風好訟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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