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教師可以經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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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來看是不允許的。

在職教師主要指事業編體制內教職人員,現在有的地區改革後變成了合同制,但待遇不變,而且國家三令五申教師待遇不低於本地區公務員工資,提高教師待遇也是防止教師經商,尤其是課外輔導。最初教師利用寒暑假辦補習班輔導班沒有明確規定的,很多教師在輔導班也嚐到了甜頭,後來因為一些個別現象叫停,在職教師嚴禁辦輔導班或兼職,一些頂風作案的直接開除公職,慢慢的有資質的輔導培訓機構迎來了春天。

今年年初國家又出新政策鼓勵事業編創業或在企業掛職,這個政策目前對事業編的教師來說沒有明確說法,個人感覺應該不包含教師,因為教師體質改革最終是走向合同制的,所以在職教師要想經商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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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是肯定的,不可以。教育部已經三令五申下發各種文件通知,嚴禁在職教師經商參與課外輔導補課,一經發現,開除公職,註銷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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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教師可以經商嗎?我想說是不可以的。

近日,教育部關於印發《新時代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明確新時代教師職業規劃,劃定基本底線,深化師德師風建設。教育部要求,要把準則落實到具體管理的各項工作中,實行師德失範“一票否決”,對於有嚴重侵害學生行為的一經查實,要撤消其所獲榮譽,稱號,依法依規撤消教師資格,解除教師職務,清除教師隊伍。

到底在職教師能不能經商呢?

根據《十項準則》第九條和第十條之規定:堅守廉潔自律。嚴於律已,清廉從教,不得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閒活動,不得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輔導材料。不得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同時,在教師師德師風“十嚴禁”中也明確規定,嚴禁私自給學生徵訂教輔資料,強迫學生到指定場所購買教輔資料或向學生推銷其它商品,嚴禁開辦各類盈利性的補習班,補課班,家庭作業輔導班等。

從《十項準則》和《十嚴禁》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教育部對教師的所作所為了於指掌。作為教師,我們所肩負的是黨的囑託,人民的希望,承擔的是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的重任。教書者必須先為人師,育人者必須先為示範。教師是學校增長知識和思想進步的指導者和引路人,教師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無時無刻不在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學生。因此,教師的師德師風的好tIp往往影響和決定了學校的校風和學風的好壞。

我原先的學校,副校長承包了學校的商店,而副校長又是校長的乾兒子。自然而然,校長便成了他經營的傘,學生也就成了他賺錢的“貨”。儘管上級一再禁止校園內不準經營,不準賣辣條,可是他還是照常天天賣,日日售,沒有一點兒顧忌。特別是黨員教師經常學習《十項準則》和《十嚴禁》,對於黨的政策應是熟悉於心。可這位副校長在校長的掩護下把“不準給學生徵訂輔導資料”的禁令拋在腦後,每學期一開學就以權謀私,召開班主任會訂輔導資料,每套30元他一定會翻倍的賣。期末又是一套,每學期兩套。不管學生家長願不願意都得買。教育部門經常檢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每當上級來檢查就立即通知班主任馬上收起來,藏到隱蔽的地方,有時藏忘了,試卷或訓練冊基本上就沒做,成了一堆廢紙。一點作用也不起。由於他的心一直都在經營上,所帶班級的教學工作一蹋糊塗,全班有一半學生成績很差,家長和學生很有意見,經常找學校領導反映,於是整個年級被迫解體,幾個班重新分班,鬧得老師和學生都有意見,可沒有辦法。給學校的校風和學風帶來了嚴重的後果,這都是在職教師經商惹的禍。

2018年中央不是嚴令禁止在校園開經銷店嗎?可為什麼有令難禁呢?說實話,一般能在學校承包各類經營店的都是有頭有臉人的,平頭教師是不可能承包到的。如果像這樣把教學當兒戲,把師德當空氣,一心只為撈錢者,應立即下課,別讓少數人褻瀆了教師這一神聖的稱呼。

根據《十項準則》和《十嚴禁》的規定,我認為在職教師不能經商。儘管學校店小,可它膨脹了少數教師的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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