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指南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指南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為了幫助用人單位管理人員儘快掌握職業衛生管理要求,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所整理十個常見問題的相關法規標準規範供用人單位落實職業衛生管理時參考:

一.建機構,配人員。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 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 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注意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和領導小組不是一個概念,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除設置專門職業衛生科室外,不能是領導)

【嚴重還是較重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目錄(2012 版)》確定,按單位主業確定用人單位風險性質,行業分類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

二、定製度,抓規範。《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制度應該包括目標、責任人和科室、考核要求等等)

三、搞辨識,申報全。《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新版申報系統要求所有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都按該網址(https://www.zybwhsb.com/)進行申報。

(職業病危害申報包括初始申報、變更申報和年度更新)

四、做檢測,控危害。

1.日常監測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目前,屬於這7 類單位的,落實日常監測《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規程》、《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範》(HG20571-2014)、《火力發電廠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程》( DL 5053-2012)、《耐火材料企業防塵規程》(GB 12434-2008)、《陶瓷生產防塵技術規程》(GB13691-2008)、《鑄造防塵技術規程》(GB 8959-2007)】

2.定期監測

按《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範》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制度,每年至少委託具備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即全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全部有限值有方法的因素都要檢測)

3.現狀評價《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五、防危害,實告知。

1.公告欄告知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範》第十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公告欄,公佈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等內容。設置在辦公區域的公告欄,主要公佈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設置在工作場所的公告欄,主要公佈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崗位、健康危害、接觸限值、應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檢測日期、檢測機構名稱等。

(兩個公告欄、位置不同、內容不同)

2.合同告知

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職業病危害告知書示例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範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 號)附件1 格式填寫。

3.警示標識告知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範》第十三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工作場所入口處及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或設備附近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兩個部位、成雙成對、符合實際)

4.告知卡告知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範》第十六條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除按本規範第十三條的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外,還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應當標明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觸限值、防護措施、應急處理及急救電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檢測時間等。

(僅限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存在矽塵或石棉粉塵的作業崗位;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質或者可能導致急性職業性中毒的作業崗位;放射性危害作業崗位。)

六、抓培訓,提能力。

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 號)的要求做好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注意培訓內容和學時要求,勞動者職業衛生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 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於4 課時。培訓週期1年。(內容全、時間對、週期定)

七、常查體,前中離。

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2014)、《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235-2011)的要求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查體異常者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處理。

【查體三全(危害因素全、查體項目全、查體人數全)、時間適當(高溫暑期來臨前查)、異常處理歸檔、必查危害因素必查,其他危害因素自願、疑似職業病、職業病5 日報告】

八、上項目,三同時。

建設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相應的評審,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完善相關程序文件和公示。

九、重防護,固防線。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個體防護用品是最後一道防線,只有在採取其他措施後扔不符合要求才可使用。根據接觸危害因素的種類、檢測結果的濃度或強度選用個體職業病防護用品,根據GBZ2.1-2009 化學因素超標必須佩戴個體職業病防護用品。也就是配備不一定必須現場佩戴)

十、建檔案,留證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 號)的要求,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六類檔案,分類整理、填表齊全、分盒存放、年度歸檔、長期保存)


健康中國,職業健康同行,衛生健康部門提醒您,要工作,更要健康,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是預防職業病的關鍵,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讓我們攜起手來,共同推動全市職業病防治工作再上新臺階。

濟南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所制

2019 年12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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