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律:当事人协商租赁合同的变更#韩国律师#韩国诉讼#韩国法

在租赁期满之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可通过变更租赁合同的条款或者期限等,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变更,或者按照与原租赁合同相同的条款进行协商变更。

2 2协商变更的效果

协商变更的效果视协商内容而定。

针对租赁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变更时,变更内容对与之前租赁合同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不具备对抗力。另外租赁保证金增加时,只有获得与此相关的确认日期(在住民中心的居民居住信息系统中登记确认并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确认日期的确认章),才能比次级权利者获得优先偿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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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赁保护法》规定的默许变更

默许的变更条件:拒绝变更或者未通知合同条款的变更时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终止前6个月起至1个月前的期间内,未通知承租人拒绝变更或者如不变更合同条款则不变更的意向,或者承租人截至合同期结束1个月前为止,未进行上述通知时,则在该期间终止时视为按照与之前租赁合同相同的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住宅租赁保护法》第6条第1项)。

- 承租人连续2次以上拖欠租金或者明显违反其他作为承租人的义务时,则不得默许更新(《住宅租赁保护法》第6条第3项)。

默许变更的效果

住宅租赁合同被默许变更后,将被视为按照与之前租赁合同相同的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住宅租赁保护法》第6条第1项前段)。

住宅租赁合同被默许变更后,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限为2年(《住宅租赁保护法》第4条第1项与第6条第2项)。

被默许变更的租赁合同的解除

住宅租赁合同被默许变更时,承租人可随时解除被变更的租赁合同,也可主张2年的租赁期限(《住宅租赁保护法》第4条第1项与第6条的2第1项)。

承租人在解除租赁合同时,出租人自收到承租人通知之日起3个月后产生效力(《住宅租赁保护法》第6条的2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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