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勞動維權律師:保留維權證據在工傷認定案件中尤其重要

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據,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吉林省工會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提醒廣大勞動者,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用工時簽訂勞動合同,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利保障。

案情回放

2010年9月27日8時許,趙某在長春市某建築公司的施工地九樓因早餐費與工友王某發生爭執。王某的表弟吳某聽說此事後,從八樓來到九樓,在雙方爭執時,吳某撿起一根木方猛擊趙某頭部後逃離現場。趙某因頭部鈍性外力作用重度顱腦損傷,送往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於當日19時許死亡。被害人趙某家中有一雙年邁父母和一雙兒女尚需撫養,家境十分困難,在與建築公司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趙某一家共5人來到吉林省工會法律服務律師團尋求法律幫助。

承辦過程

吉林省工會法律服務律師團立即指派趙佳、王衛國、吳航、王一清和夏冬5位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對犯罪嫌疑人吳某之前的刑事審判中,被害人家屬已與被告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但是作為被害人趙某的用人單位,本身存在管理過錯卻拒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本案主要是要求建築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害人趙某及加害人吳某曾是被告的員工,儘管是由於個人原因進行鬥毆釀成了嚴重後果,卻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發生的,因此建築公司存在管理失職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款的規定,建築公司未能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的範圍內阻止發生,事後又未採取任何補救措施,導致趙某的死亡,因此建築公司不能免除其自身責任。

另外,建築公司在趙某受傷期間的不出現,導致受害人無法及時醫治,被擱置醫院長達12個小時無法得到醫治,致使其重傷死亡,建築公司就損失的擴大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前與受害人家屬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免除建築公司的賠償責任。

建築公司否認與趙某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認為公司沒有與趙某簽訂勞動合同,他們已經將工程的土建勞務發包給了某勞務公司,某勞務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單位,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且趙某的死亡是與他人鬥毆造成,侵害人已經賠償了受害人家屬賠償金,其單位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某勞務公司也否認存在勞動關係,理由是:他們是將工程層層分包,趙某所負責的工程已經承包給了韓某,他們並不認識被害人。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4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如果用人單位否認了勞動關係就要進行勞動關係確認,勞動關係確認的時間最長要1年,最短需要2個月。本案在後來的法庭審理中,也認定了趙某與某勞務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故由被告某勞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在判決生效時某勞務公司執行全部賠償款。

東莞勞動維權律師:保留維權證據在工傷認定案件中尤其重要

承辦結果

經過吉林省工會法律服務律師團法律援助律師的據理力爭,法院採納了律師的代理意見,認定被告某勞務公司與趙某存在勞動關係,且在其管理範圍內未能夠防止及制止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承擔30%的賠償為宜。2012年4月23日,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下達判決如下:被告某勞務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2081.18元,死亡賠償金37424.64元,喪葬費4409.85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1151.54元,合計65067.21元。判決生效後,原告一方及時地得到了賠償款。

 律師點評

在企業用工中,常有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企業以已將某工程分包給他人,員工是他人所招與自己無關為由,拒絕給予員工賠償,或者企業自己出資設立一個勞務派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後向自己派遣工人。本案中,勞務公司將工程勞務分包給韓某,顯然韓某是個人,不是企業,雙方的分包違法,因此勞務公司應承擔責任。

由於近年來工傷案件迅速增長,律師提醒當事人在此類訴訟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時效性很重要

目前,大部分務工人員認為在工作中受傷,單位就要認定他為工傷,不知道要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工傷認定。有些單位的老闆在工人受傷後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員工也不去申請,待時效過後工人才到處上訪。這樣如果一旦超過了法定時限,有關申請可能不會被受理,致使務工人員自身權益難以得到保護。

2、儘量與用人方訂立書面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以來,仍有不少打工者只知道埋頭幹活,不知道要籤勞動合同,目前大多數勞務工均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的權益有可能難以得到全面保護。

3、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據,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此外,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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