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什麼是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的概念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兩性違法結合。無效婚姻是違反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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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並不是一種單獨的婚姻種類,而是在民法理論中用以說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概念,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結婚是確立夫妻關係的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各項條件,只有具備法定實質要件和通過法定程序確立的男女結合,方為合法婚姻,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無效婚姻不符合這樣的要件,因此屬於無效的婚姻關係。各國婚姻法在明文規定結婚的法定條件的同時,大多設有無效婚姻制度,以此作為避免和處理違法婚姻的對策,確保法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付諸實施。無效婚姻制度與有關結婚條件、結婚程序的規定一起,從正反兩方面構成了結婚制度的完整內容,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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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這四種情形是法定的無效婚姻事由。對這一規定,需要明確兩個問題:

第一,這裡規定的無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是全面列舉,因此僅限於列舉的情形為無效婚姻的法定事由。至於其他如無婚姻關係的虛假結婚、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等,都不能作為無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不得請求、宣告婚姻無效。

第二,這裡規定的無效婚姻法定事由是相對原因,而不是絕對原因。相對原因意味著,如果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時,無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已經消失的,則不得宣告婚姻無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8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婚姻關係成立時存在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而在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已經不具備該事由的,其婚姻已經由無效婚姻轉化為有效的婚姻關係。這有利於婚姻關係的穩定和社會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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