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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總是我的一位學員,他是一家公司的小股東,這家公司好幾年沒有給他分紅,他現在手頭不是很寬裕,希望公司能分紅,但是公司總是找各種藉口拖著不分。他因此十分苦惱,並向我請教是否應該起訴。現實生活中,可能有很多人也曾遇到錢投出去了,公司明明盈利,但就是不給分紅的情況。下面我就這個間題做一個細的解答。
股東要求公司分紅,這個要求並不是隨便一提就能得到滿足的。也就是股東分紅需要滿是以下兩個條件。
1.公司有利潤
公司盈利才能實現分紅,這是基本條件。如果公司年年虧本,那也談不上分紅了。
2.遵循事先約定
有些公司為了發展需要,幾個股東事先約定3年內不做現金分紅,或以股票增發的形式代替現金分紅。
案例中的楊總首先需要搞清楚公的經營狀況和盈虧報表。公司有義務向股東提供每年的財務報表,並且告知対方收入及利潤情況。如果公可不告實際收入與利潤,楊總有權起訴企業。
如果楊總髮現公司一直在盈利卻不分紅,而股東們事先也沒有約定不做現金分紅,在這種情況下,楊總可以向公司提出分紅的要求,並把分紅方案交給股東大會,或者召開股東大會表決分紅預案。
股東分紅權是股東作為投資人不可被剝奪的權利。案例中楊總公司的股東會如果拒絕回應或拒不分紅,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權力,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從而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司法可以適當干預,以實現對公司自治失靈的矯正。楊總可以直接訴至法院。
很多公司的大股東在公司盈利的情況下不給小股東分紅,這就顯出大發股東的人品問題了。這些大股東濫用私權,壓榨、排擠小股東,比如,操公司購買與經營無關的消費品,或者將公款用於自身消費、轉移公司利潤等。對於人品有問題的股東,要抱著一顆“防人之心”對待。
小股東在起訴前,要收集有關自己可以分紅的有利證據,最好請專業律師提供相應的指導,設計好應對方案,以免倉促上訴,使自己陷入被動局面。楊總最後起訴了公司,終於拿到了自己的分紅。事情發展到對簿公堂的地步未必就是壞事,這樣的經歷會讓楊總在以後的合夥生涯中更懂得保護自己。
見錢眼開也好,背信棄義也罷,總有些人在經商的道路上被利益矇蔽了雙眼,逐漸忘了初心。作為投資者,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在與人合夥創業時,最好在公司章程中制訂明確的利潤分配方案與細則,這對小股東來說也是一道護身符。希望大家在閱讀後順便點贊轉發,以示鼓勵!原創文章,堅持是一種信仰,專注是一種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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