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作出《搬遷公告》,為何自行撤銷?


馮先生的家位於貴州省安順市某自治縣,緊鄰著名景點黃果樹國家公園,環境舒適宜居。一家人本打算長期居住,但是,2017年因貴安大道道路工程建設需要,該地區被劃入徵收範圍,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某街道辦事處為該項目房屋搬遷實施部門,負責對xx村建設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實施搬遷。大家滿心期待,但這個過程從收到公告開始就沒那麼順利。

街道辦作出《搬遷公告》,為何自行撤銷?

▲圖片來源於網絡 如有問題請聯繫刪除

2017年7月1日,馮先生收到了徵收文件。本以為會像其他地區的徵收拆遷一樣,收到徵收公告、徵收決定這類的文件,可自己手裡這份卻是《房屋搬遷公告》,馮先生便聯繫冠領律師進行確認,但律師同時發現了另外的問題,根據這份《房屋搬遷公告》的內容,作出公告的主體竟是該街道辦事處,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起初,馮先生對這個主體問題沒有太關注。後來,由於他的房屋位於繁華地段,而且部分房屋為商住兩用性質,給出的補償卻很低,經過協商也沒有達到好的效果,所以,決定委託律師通過訴訟解決。

結合實際情況冠領律師決定提出撤銷《房屋搬遷公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該街道辦事處認為:一方面,街道辦事處開展實施項目的房屋搬遷相關工作是嚴格按方案進行的,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更沒有損害老百姓利益,反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改善了老百姓的生活環境,提高了大家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被搬遷房屋符合“違建”的認定標準。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街道辦作出《搬遷公告》,為何自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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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最初的判斷和實際情況,我方律師對此狀況胸有成竹。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馮先生的房屋屬於徵收範圍,街道辦事處作出的《房屋搬遷公告》對其權益產生實際影響,有權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其次,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徵收情形,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自己的職權,如果超過法律的規定,行使了法律所沒有規定的職權,即構成超越職權。該街道辦事處不具備作出案涉房屋徵收決定的法定職權,其作出的《房屋搬遷公告》屬超越職權,應予撤銷。

街道辦作出《搬遷公告》,為何自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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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律師的觀點清晰明確,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至法院判決前,出現了戲劇性的一幕:該街道辦事處以其不具有發佈房屋搬遷公告的法定職權為由,於2017年11月21日自行撤銷了其於2017年7月1日作出的房屋搬遷公告。

最終,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並結合馮先生的訴求,判決確認該街道辦事處於2017年7月1日作出的房屋搬遷公告違法。同時,該案的勝訴也加大了馮先生的主動權,為爭取合理補償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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