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士官,接收单位不得拒收,有法规保障!

作者|灰灰菜

转业士官,接收单位不得拒收,有法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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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军路,我是去年转业的一名四级军士长, 2006年12月入伍,去年转业的时候被安置地分配到了当地邮政局工作,但是当我去报到的时候,该局以他们单位没有可安置的岗位为由,让我先等待通知,时隔两个月后又说他们无法接收我,让我去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自谋职业,我想问下这样的做法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答复(本期由灰灰菜解答):

你好战友!像你遇到的这种情况,你可以依据下文中的政策依据,第一时间前往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此情况,让他们去帮你协调解决问题。

政策依据有,根据《兵役法》第61条规定:“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36条规定:“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38条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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