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4000為啥要還5萬?

  手頭急需用錢,卻被“債主”“套路”,一分錢沒有借到手,反而增加了5萬元的“債務”。

  近日,由江蘇省如皋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陳某、吳某敲詐勒索案獲法院有罪判決,被告人陳某、吳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一年三個月,均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案情回顧

  2015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家住如皋市某鎮的劉某因手頭經濟緊張,經人介紹向相鄰鎮的吳某借錢。雙方約定,劉某借款8000元,扣除1600元的一個月利息,實際到手6400元,一個月後向吳某歸還8000元。

  眼看著到了還款的期限,劉某卻拿不出錢,吳某也一直催得緊。無奈之下,劉某又經人介紹向陳某借款。陳某因為和吳某認識,就得知了劉某欠錢的事實。二人商議,劉某現在急需用錢,等劉某到陳某處借款時,以“行規”為由,騙劉某打虛高的借條,就說是保證金,並約定劉某不得向他人借款且不得隱瞞向他人借款,如果違反約定,就按照虛高的借條要錢。

  當天,陳某將劉某約到指定的地點。按照之前的計劃,陳某答應借給劉某4000多元,讓其打一張5萬元的借條,並將違約條款告知了劉某,聲稱借款到期時只需要還借的錢加利息就行。當劉某在借條上籤好字後,躲在一旁的吳某立即現身,將劉某剛剛到手的錢全部要走。

  此時,在場的陳某假裝不知道劉某向吳某借錢的事實,質問劉某為什麼向他隱瞞欠吳某錢的事情,並稱劉某違約,要按照借條還款5萬元。就這樣,一分錢沒有借到手的劉某反而增加了5萬元的“債務”。

  之後,吳某和陳某為了要債,夥同他人在劉某家門前播放高音喇叭進行滋擾。劉某家人認為對方有借條在手上,就是打官司也不一定能贏,況且對方的滋擾行為也影響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迫於無奈,只得還款5萬多元,結清了劉某與吳某的債務。

  隨著“套路貸”的神秘面紗逐漸被揭開,劉某家人意識到自己可能陷入了“套路貸”的陷阱,直到2019年才向公安機關報案。

  如皋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吳某以借貸為名,誘騙他人簽訂虛高欠條,以隱瞞向他人借款屬於違約為由索要虛高債務,並採用上門滋擾等手段實施“套路貸”犯罪活動,其行為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遂依法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後最終作出如上判決。

  【檢察官說法】

  承辦檢察官提醒,民間借貸時要按照實際借得的錢款簽訂借款合同,對於讓打包含“違約金”、“保證金”等虛高借條時要注意,防止被“套路”。一旦被“套路”,要及時保留證據並報警。

  那麼,什麼是“套路貸”?它和民間借貸的區別又在哪裡呢?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區別於“套路貸”,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並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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