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合同管理辦法-律師審核標準板,法務必備!


集團合同管理辦法-律師審核標準板,法務必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最大限度規避法律風險,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保障公司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各職能部門及下屬各機構與其他法人、非法人組織、個人之間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備忘錄及其他需要規範的合同性文件,以及集團內部各單位之間簽訂的所有合同、協議均適用本辦法。

勞動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由集團人力資源部制定相關制度進行管理。

第三條 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和歸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並實行承辦人負責制度、審核會簽制度和合同備案制度。

第四條 合同分級管理是指各級機構就其日常經營中的合同獨立管理,並對上級機構負責。

合同歸口管理是指與合同相關的事務按照合同的不同類別及管理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歸口管理:

(一)業務類合同的合同審核、用印審核由集團審批中心制定具體管理規定,並按相關管理規定管理。

業務類合同係指經集團審批中心審批同意,或經集團審批中心授權的下屬機構風險管理部審批同意的擔保、融資租賃、保理、信貸等常規業務項目的合同。

(二)非業務類合同的合同審核、用印審核由集團法務部或機構法務負責。

1、集團各職能部門經辦項目的合同審核、用印審核由集團法務部負責;

2、已配備法務人員(包括機構專職法務人員和機構風險管理部法務人員)下屬機構非業務類合同的合同審核、用印審核由機構法務負責;

3、未配備法務人員下屬機構非業務類合同的合同審核、用印審核由集團法務部負責。

(三)涉及支付內容合同(包括我方作為收款人和我方作為付款人的合同)的支付內容審核由集團財務部或下屬機構財務部負責。

(四)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逾期清收由集團資產管理部或下屬機構資產管理部負責。

(五)合同的用印管理、歸檔管理、查閱管理由集團綜合管理部或機構綜合管理部負責。

第五條 集團各部門和下屬各機構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認真落實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合同管理實行綜合管理部門、專業職能部門、承辦履行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集團綜合管理部及下屬各機構綜合管理部是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 牽頭組織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實施;

(二)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組織公司相關部門對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各機構合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三)負責合同的用印審核管理;

(四)負責合同的歸檔管理;

(五)負責合同的查閱管理。

第八條 集團法務部及各下屬機構法務部是合同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擬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二)參與重大項目的可行性論證、項目方案設計、項目談判,負責合同文本的起草;

(三)擬訂公司合同範本,並推行使用;

(四)審核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非業務類合同及特殊情況下需法務部審核的業務類合同;

(五)負責非業務類合同用印審批流程中的法務審核;

(六)處理或配合外聘律師處理各類非業務類合同糾紛;

(七)協助合同執行部門和集團資產管理部處理業務類合同糾紛;

(八)對合同管理的相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

第九條 集團審批中心負責制定集團範圍內項目風險審核、合同文本審核、用印審核、放款審核的相關管理規定並監督各機構執行,並負責集團審批中心直接審批項目的合同文本審核、用印審核、放款審核,其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業務部門對常規業務項目的實施方案、交易結構進行法律論證,出具法律意見;

(二)負責集團審批中心審批項目的合同文本審核;

(三)負責集團審批中心審批項目的用印審核;

(四)負責集團審批中心審批項目的放款審核;

(五)負責研究及管理集團各機構項目放款制度及流程設置。

第十條 集團資產管理部門負責逾期履行合同不良資產的清收,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各機構的逾期項目進行梳理、研究、統計彙總,監督跟進不良項目;

(二)與逾期項目對方當事人進行接洽,敦促合同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三)對逾期項目對方當事人的資產狀況進行實地考察調查,制定清收方案,落實清收措施;

(四)與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交易中心等相關部門進行聯繫溝通,查閱相關信息,瞭解逾期項目對方當事人的資產狀況及目前經營狀況,為項目清收做準備;

(五)督促項目執行部門對逾期項目提起訴訟,或直接代表公司對逾期項目提起訴訟;

(六)如逾期項目委託外聘律師代理,決定外聘律師的選聘,負責外聘律師風險代理合同的審核。

第十一條 集團財務部及下屬機構財務部作為專業職能管理部門參與合同管理,從財務專業角度對合同進行專業審核和履行監督。其主要職責為:

(一)對具有支付內容的合同(包括我方作為收款人的合同和我方作為付款人的合同)中的支付、結算條款的約定是否明確、具體、合法,是否符合公司財務制度,是否具備可操作性進行審核;

(二)負責組織按照公司相關管理規定需履行招標程序的合同項目的招標、評標;

(三)負責具有支付內容合同用印審批流程中的財務審核;

(四)配合業務部門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義務。

第十二條 機構風險管理部負責集團審批中心授權審批項目的

風險審核、合同文本審核、用印審核、放款審核及保後、租後、貸後管理。對未單獨配備法務人員的機構,機構風險管理部法務人員同時負責機構法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業務項目可行性論證、項目方案設計,配合業務部門對業務項目的實施方案、交易結構進行法律論證,出具法律意見;

(二)負責授權審批項目合同文本及機構各類非業務類合同文本的審核;

(三)負責授權審批項目合同及機構各類非業務類合同的用印審核;

(四)負責業務操作流程及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

(五)配合合同執行部門進行保後、租後、貸後管理;

(六)協助項目責任人對逾期項目進行催收;

(七)負責或配合集團資產管理部對逾期項目提起訴訟;

(八)負責機構各類業務類、非業務類合同及對外法律文件的起草。

第十三條 項目執行部門或機構是合同履行責任部門,負責合同的具體履行,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項目的前期立項、請示報批;

(二)對項目背景、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及履約能力等進行盡職調查;

(二)牽頭組織項目實施方案的研討及交易架構的設計;

(三)牽頭組織與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合同談判;

(四)負責草擬合同文本提交法務人員審核,或負責提供項目背景資料及合同交易條件供法務人員起草合同文本;

(五)按照經審批的項目實施方案和經審核的合同文本與對方當

事人簽署合同;

(六)負責已簽署合同的履行,對已簽署合同明確項目責任人進行保後、租後、貸後等合同履行後續管理,敦促對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

(七)負責合同履行期間合同文檔的管理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合同文檔的管理,建立合同管理臺賬,並在合同履行完畢後及時將合同原件及其他合同文檔資料移交綜合管理部存檔保存;

(八)對逾期項目進行催收並按規定及時上報集團資產管理部,自行或配合集團資產管理部進行清收。

第十四條 對外簽署的每份合同應明確合同承辦人,合同承辦人為辦理合同審核申請、合同用印申請等程序的對接人。合同承辦人按照如下原則確定:

(一)集團職能部門承辦的合同,合同承辦人為合同執行部門負責人指定的承辦人;

(二)集團下屬機構承辦的合同,合同承辦人為合同執行機構的機構負責人指定的承辦人。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

第十五條 重大合同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項目執行部門或機構應組織法律、技術、財務等專業人員參與合同談判,對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及達成的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記錄,由參與項目的法務人員根據談判結果起草合同文本。

第十六條 對法務人員未參與前期項目談判但需我方起草的非常規業務合同,原則上應由項目執行部門或機構草擬合同框架條款,按合同審核程序提交法務人員完善修改。如需法務人員起草合同,項目執行部門或機構應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向法務人員提供如下信息:

(一)合同簽訂的背景和目的;

(二)合同各方的名稱或姓名、地址、聯繫方式;

(三)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合同期限、合作方式、合同價款、支付方式及其他與對方商定的合同交易條件等。

第十七條 法務人員收到項目執行部門或機構提交的合同起草申請後,二個工作日內將草擬好的合同文本提交項目執行部門或機構。如合同緊急,合同承辦人需在提交合同起草申請單時向法務人員做出特別說明,法務人員優先安排並儘快予以回覆。

第四章 合同的審核

第十八條 集團各部門及下屬各機構對外簽署的各類合同,簽署前均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法務人員審核。

第十九條 法務人員合同審核具體分工如下:

(一)業務類合同由集團審批中心或下屬機構風險管理部法務人員審核:

1、集團審批中心直接審批的項目,合同審核由集團審批中心法務負責;

2、集團審批中心授權機構審批的項目,合同審核由被授權機構風險管理部法務人員負責。

(二)非業務類合同由集團法務部或下屬機構法務人員審核:

1、集團各職能部門的合同由集團法務部負責審核;

2、未配備法務人員下屬機構的各類非業務類合同由集團法務部負責審核;

3、單獨配備有專職法務人員的下屬機構的各類非業務類合同由機構法務負責審核;

4、未單獨配備有專職法務人員,但機構設有風險管理部,且風險管理部配備有法務人員的下屬機構,非業務類合同由風險管理部法務審核。

依據上述規定由集團法務部提供合同審核服務的部門或機構,集團法務部明確對接人,相關部門和機構可直接向對接人提出合同審核申請。

(三)追償案件律師委託代理合同的審核:

追償案件律師委託代理合同的審核由集團資產管理部法務人員統一負責。

第二十條 合同審核流程

(一)合同審核原則上通過電子郵件進行。合同承辦人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向對接法務人員提出合同審核申請,同時將需審核合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法務人員。合同審核申請應包含以下內容:

1、合同簽訂的背景和目的;

2、與對方商定的合同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合同期限、合作方式、雙方權利義務、合同價款、支付方式等。

(二)法務人員收到合同承辦人申請審核合同的電子郵件後,二個工作日內將審核後的合同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回覆合同承辦人。如合同緊急需立即處理,合同承辦人需在提交合同審核申請時向法務人員做出特別說明,法務人員應優先安排並及時予以回覆。

(三)法務人員在合同審核過程中如需進一步瞭解、核實合同簽訂的背景及與合作方商定的合作條件,應及時與合同承辦人聯繫,合同承辦人應及時予以解答,必要時應按法務人員要求補充提供相關信息及材料。

(四)合同承辦人收到法務人員的審核意見後,應仔細閱讀法務人員的審核意見,並就法務人員的審核意見與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溝

通,與對方達成一致後將修訂後的合同文本或達成的修改意見再次通過電子郵件報送法務人員確認,法務人員收到電子郵件後應及時予以回覆確認。

第二十一條 為最大限度規避合同風險,各類常規業務由集團法務部統一制定合同範本,對外簽訂的合同原則上應使用公司的統一合同範本,個別項目如需對合同範本進行修改,需報經集團審批中心審核確認。

第五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二條 合同簽訂前,應嚴格按照合同審核流程完成合同的審核。未履行審核程序的合同,除經主管領導特別批准外,不得申請用印,財務部也不予辦理結算事宜。

第二十三條 合同簽訂前,合同承辦人需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相關信息進行查證核實,包括但不限於:

(一)合同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如合同對方當事人為單位,應審核是否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經營範圍與合同內容是否相符;如合同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應審核是否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二)重大項目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否已提供同意簽署並履行合同的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三)由代理人簽署合同的,是否已出具真實有效的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四)合同對方是否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五)合同對方是否資信良好,是否存在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等情形;

(六)其他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需要審查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訂前應嚴格履行用印審批程序。

已建立OA用印審批系統的機構,需用印的合同由合同承辦人通過OA系統遞交用印申請,按OA的用印審批流程進行審核;尚未建立OA用印審批系統的機構,需用印的合同由合同承辦人以紙質的方式按照合同用印審批流程報經相關審核人進行用印審核。

第二十五條 各類合同的用印審批

(一)業務類合同的用印審批

1、集團審批中心審批項目的用印審批

集團審批中心審批項目業務類合同的用印審批流程由集團審批中心具體制定,原則上合同用印前須經機構風險管理部、機構負責人、集團審批中心法務、財務部、分管領導、綜合管理部分別簽署意見。用印審核時除審核合同文本外,還應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其它資質資信資料、代理人的授權書等進行審核。

2、授權審批項目的用印審批

授權審批機構審批項目業務類合同的用印審批流程由被授權機構具體制定,原則上合同用印前須經項目執行部門負責人、機構風險管理部法務、機構財務部、機構分管領導、機構綜合管理部分別簽署意見。用印審核時除審核合同文本外,還應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其它資質資信資料、代理人的授權書等進行審核。

(二)非業務類合同的用印審批

1、需加蓋集團印章合同的用印審批按以下流程進行:

(1)合同承辦人通過OA系統提交用印申請,同時上傳經法務人員審核的合同文本(同時提交法務修改版本和清潔版本)、合同對

方當事人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及其它資質資信資料,如對方當事人由代理人簽訂合同,應同時提交代理人的授權書;

(2)合同執行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

(3)集團法務部簽署意見;

(4)具有支付內容的合同,集團財務部簽署意見;

(5)集團分管領導簽署意見;

(6)集團綜合管理部簽署意見;

(7)合同用印。

2、需加蓋下屬機構印章合同的用印審批

需加蓋下屬機構印章合同的用印審批流程由各機構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原則上合同用印前須經項目執行部門負責人、機構法務(未配備法務人員的機構由集團法務部)、機構財務部(具有支付內容的合同)、機構分管領導、機構綜合管理部分別簽署意見。用印審核時除審核合同文本外,還應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其它資質資信資料、代理人的授權書等進行審核。

(三)追償類案件委託代理協議用印審批流程

追償類案件委託代理協議的用印審批流程由集團資產管理部根據具體情況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合同申請用印時應提交經法務人員審核的合同文本(同時提交法務修改版本和清潔版本),供法務人員在用印審核流程審核確認。如申請用印的合同未經法務人員審核,或報送申請用印合同文本如與經法務人員審核的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除經領導特別批准外,一律不予核准用印。

合同承辦人應確保申請用印的合同文本與經法務人員審核的合同文本一致。

第二十七條 所有對外簽署的合同應在對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前先行履行公司內部審核程序,不得將未經我方審核的合同先由合同對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並提交申請用印,以避免出現如需對合同進行修改對方不予配合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合同申請用印前應對合同中需填寫的內容填寫完善並確認無誤,不得留有空白待填寫內容,對無需填寫的內容應明確說明或用"無"、劃"Ⅹ"等方式明確標註。如填寫的內容存在遺漏、不妥等情形,或存在重大錯誤需要修改時,負責審批的人員有權將合同退還給合同承辦人並告知其完善後再上報審核。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條 合同簽訂後,合同執行部門應全面認真履行合同,接受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公司建立合同動態監控制度,合同承辦部門和合同執行部門不是同一部門的,兩部門應建立相應的交接手續,並對合同履行情況及時溝通,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合同履行中的問題,確保合同正常履行。

第三十一條 除經領導事先特別批准,合同正式簽訂前,不得實際履行。

第三十二條 公司未能按約定履行合同時,合同執行部門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合同執行部門應與對方當事人積極協商,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減輕公司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第三十三條 業務類合同應明確合同履行責任人,原則上合同履行責任人為項目承辦人。如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責任人應及時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書面履行催促函,督促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同時合同執行部門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對方違約情況。合同對方當事人逾期履行超過三十天,合同履行部門應將合同逾期情況報告集團資產管理部,並按集團資產管理部的要求自

行或配合集團資產管理部對違約方的資產、經營情況進行調查,自行或配合資產管理部進行清收。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四條 合同簽訂後,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需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由合同執行部門將原合同及擬簽訂的變更或解除合同補充協議按合同審核及用印審批流程一併報送審核。

第三十五條 變更、補充或解除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第八章 合同的存檔及查詢

第三十六條 集團綜合管理部及各下屬機構綜合管理部為合同檔案管理部門,負責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集團綜合管理部負責統籌、協調、整理、保管集團作為合同當事人所有合同文檔,並監督、指導集團下屬各機構的合同檔案管理工作。下屬各機構綜合管理部負責所在機構的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對具有支付內容的合同,集團財務部和各機構財務部留存合同原件一份備查。

第三十八條 合同執行部門負責合同履行期間合同文檔保管工作,與合同有關的協議、文本、電報、電傳、信件、圖表、會議紀要等文字材料和單據、憑證等,均屬合同相關文件的組成部分,合同執行部門應妥善保管並存檔。

合同執行部門應建立健全合同文檔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工作體系,並指定專人負責合同文檔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合同履行完畢後,合同執行部門應於十五日內將合同文本原件及與合同簽訂及履行相關的資料原件移交綜合管理部歸檔保存,合同執行部門與檔案管理部門應建立合同檔案書面交接手續。

與合同有關的協議、文本、電報、電傳、信件、圖表、會議紀要等文字材料和單據、憑證等,均屬合同相關文件的組成部分,合同承辦人應妥善保管並存檔。

第四十條 綜合管理部在對合同檔案進行管理時應建立合同管理臺帳,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編號、對方當事人、合同承辦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合同金額、履行情況及備註等。臺帳應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第四十一條 合同歸檔後,集團及下屬各機構如有需要,可基於如下原因申請查閱合同檔案:

(一)新產品、新業務與存檔合同關聯性較大,需重新研究合同所涉相關產品、業務的;

(二)合同原當事各方達成新的合作意向,需要確認合同內容的;

(三)需要使用合同原件作為訴訟或仲裁案件的證據使用的;

(四)其他必要情形。

以上情況申請查檔時需經機構負責人簽字同意,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合同原件時,需報經集團主管領導批准。

第四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洩漏合同涉及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及其它合同當事人約定保密的內容。

第九章 互聯網線上合同管理

第四十三條 隨著創新業務的不斷推出,通過互聯網線上簽署合同的業務日益增多,為規範線上合同的管理,規避法律風險,線上合同的簽署應嚴格遵照本辦法操作。

第四十四條 線上合同簽署前,平臺應明確提示交易雙方瀏覽系統使用說明、合同存儲規則、系統運營管理制度和相關風險提示等內容,通過平臺用戶註冊協議等形式提示註冊用戶保管好自己的用戶名

和密碼,並提示以此用戶名和密碼登錄操作的一切法律後果均由註冊人承擔,點擊簽署的合同均視同為註冊人簽署,點擊確認後即視為認同全部合同條款的內容。

第四十五條 平臺用戶註冊時,平臺應對註冊用戶的身份進行有效認證。

如註冊人為企業,應要求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同時要求企業對代表企業在平臺註冊並進行線上操作的代理人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載明被授權人姓名、身份證號、授權內容、授權期限、手機號碼等信息。授權委託書須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如註冊人為自然人,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證或護照,並以視頻認證、銀行卡認證、短信認證等方式進行身份認證。

第四十六條 經過身份認證的註冊用戶,如需通過平臺簽署線上合同,合同簽署前應使用註冊時經確認手機號碼以短信驗證碼的方式對操作人的身份再次進行驗證。條件成熟時可採用二維碼、時間戳、水印、第三方存儲等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七條 線上合同應使用統一範本合同,合同文本上線前,應經集團法務部審核確認,未經集團法務部審核確認,業務部門不得對合同內容進行調整。

第四十八條 如後續產品與前期已上線產品內容發生變化需對線上合同進行調整,業務部門項目承辦人應在產品上線前至少二個工作日將產品方案或項目說明書及合同需調整內容提交集團法務部,集團法務部依據業務部門提交的資料對合同進行調整後提交業務部門上線使用。

第四十九條 平臺應保障電子交易系統正常運行,並進行數據備份。非經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定程序,網絡交易記錄數據不得公開或者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十條 平臺應當完整存儲當事人主體信息、合同內容、合同成立時間、電子簽名信息等信息內容。

第五十一條 平臺應當保證交易記錄的客觀、真實和全面,確保記錄數據為自動生成。因系統故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人工干預時,應將人工介入的詳細情況記載於系統中,隨合同檔案一併保存,並及時告知當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修改交易記錄。

第五十二條 平臺對合同簽署過程中收集的用戶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三條 平臺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個人信息洩露、毀損、丟失。在發生信息洩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五十四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訴訟糾紛時,合同執行部門應立即將糾紛情況報告分管領導。

第五十五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執行部門應首先採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解決方案應經主管領導批准。協商、調解能夠達成一致的,各方簽訂書面協議對協商、調解結果予以確認。調解協議的審批、用印流程按照本辦法辦理。

第五十六條 如經協商無法解決合同糾紛,合同執行部門應按非業務類合同和業務類合同的分類儘快向集團法務部或集團資產管理部報告合同糾紛情況,會同集團法務部、集團資產管理部和其他相關部門研究解決方案並及時收集提供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案由、案情的說明及相關證據;

(二)合同及與合同有關的協議、文本、電報、電傳、信件、圖表、會議紀要等文字材料和單據、憑證等複印件;

(三)與合同履行相關的各類郵件往來、票據、票證;

(四)其他仲裁、訴訟所需的材料。

第五十七條 對進入訴訟程序的合同糾紛案件,集團法務部或集團資產管理部指派法務人員負責處理,重大複雜案件經主管領導批准,可委託外聘律師處理,合同執行部門應指定專人配合法務人員或外聘律師處理合同糾紛案件。訴訟案件的具體操作按照《訴訟案件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 對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調解解決,或經法院、仲裁機構調解、裁決、判決的合同糾紛案件,相關協議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判決書生效後,合同執行部門應及時申報履行,避免引發新的爭議或被強制執行。

第五十九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合同執行部門應及時向集團法務部或集團資產管理部報告,由集團法務部或集團資產管理部指定專人會同合同執行部門及時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合同執行部門應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及經營情況進行調查,儘可能向法院提供執行線索。

執行過程中如與對方達成執行和解,應事先將和解方案報經主管領導批准。

第六十條 合同執行部門在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後,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知集團法務部、集團資產管理部、集團財務部等相關部門,並將有關資料彙總後移交綜合管理部歸檔。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集團營運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