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慶春路天橋坍塌事故,肇事單位被罰50萬元,負責人被罰15萬元

去年,杭州慶春路天橋那起事故,相信很多人都還記得吧?

小時新聞記者今天(4月14日)從杭州市應急管理局瞭解到,日前已對肇事單位上海某機械公司依法作出罰款50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負責人王某某作出罰款15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決定。


杭州慶春路天橋坍塌事故,肇事單位被罰50萬元,負責人被罰15萬元


讓我們再來簡單回顧一下這起事故——


2019年5月18日晚間,上海某機械公司2臺重型半掛牽引車未經批准,行駛至杭州市秋濤北路與慶春東路交叉口時,先後碰撞慶春路人行天橋箱梁底部,導致發生天橋坍塌事故。該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為210萬元。

經調查,在這起事故中,該企業的行為,以及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王某某,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導致事故的發生,對該起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那麼,關於處罰結果的法律依據都是什麼呢?

企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對上海某機械公司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5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企業主要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王某某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杭州慶春路天橋坍塌事故,肇事單位被罰50萬元,負責人被罰15萬元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也要特別提醒,生產安全事故會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是一家企業應盡的責任。企業發生責任事故不僅僅會受到行政處罰,相關責任人員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保證生產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應當成為一個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最重要主題,只要對安全生產高度重視,加大投入,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事故風險就可以預防和降低到最低程度。


來源: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 詹程開 通訊員 鍾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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