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庆春路天桥坍塌事故,肇事单位被罚50万元,负责人被罚15万元

去年,杭州庆春路天桥那起事故,相信很多人都还记得吧?

小时新闻记者今天(4月14日)从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日前已对肇事单位上海某机械公司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负责人王某某作出罚款1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杭州庆春路天桥坍塌事故,肇事单位被罚50万元,负责人被罚15万元


让我们再来简单回顾一下这起事故——


2019年5月18日晚间,上海某机械公司2台重型半挂牵引车未经批准,行驶至杭州市秋涛北路与庆春东路交叉口时,先后碰撞庆春路人行天桥箱梁底部,导致发生天桥坍塌事故。该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10万元。

经调查,在这起事故中,该企业的行为,以及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那么,关于处罚结果的法律依据都是什么呢?

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对上海某机械公司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杭州庆春路天桥坍塌事故,肇事单位被罚50万元,负责人被罚15万元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也要特别提醒,生产安全事故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是一家企业应尽的责任。企业发生责任事故不仅仅会受到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员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应当成为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重要主题,只要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加大投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事故风险就可以预防和降低到最低程度。


来源: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詹程开 通讯员 钟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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