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對地方和中央官制的改動,最突出的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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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我來回答:



一、先說中央官制的變革:

1.廢中書省和丞相制

朱元璋建立明朝初期,其官僚機構仍然採用元朝的制度,在中央設中書省,由左右丞相總理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事務。在地方設行中書省統管地方軍政事務。這一制度,從中央來說,大部分權力掌握在丞相手中,地方上的行中書省總攬軍政事務,權力也很大。

這對權力慾極大的朱元璋來說,自然是不滿意的。他說:“設相之後,臣張君之威福,亂自秦起。宰相權重,指鹿為馬自秦以下,人人君天下者,皆不鑑秦設相之患,相從而命之,往往病及於國君者,其故在擅專威福。”

他總結元朝滅亡的原因認為其中之一,就是“委任權臣,上下矇蔽故也。”朱元璋不願意作無所事事的傀儡皇帝,他要按照自己的意志來治理天下,這就必須加強皇權。

當時,中書省大權掌握在左丞相胡惟庸等人手中,他們仍想照宰相的職權來行事,“生殺黜陟,或不奏徑行”。朱元璋對此自然是不能容忍的。所以,在改革地方官僚機構的第二年,即洪武十年(1377年)五月,朱元璋便命李善長與李文忠“總中書省大都督府、御史臺,同議軍國重事”。這是借元勳重臣壓制中書省等機構權力的一種措施。第二年朱元璋又“命奏事毋關白中書省”,這就把中書省變成了一個有名無實的空架子了。

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朱元璋終於以陰謀政變的罪名殺了胡惟庸。羅織胡惟庸的罪狀是組織黨羽,收集軍馬,勾結倭寇和蒙古,請兵為外應等。朱元璋乘機廢除了中書省及丞相制,分中書省和丞相的權於六部,相對提高六部的職權和地位,由六部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



2.都察院、大理寺和通政司

元朝中央的監察機構稱為御史臺,朱元璋對它也進行了改革。洪武十五年(1382年)將它改為都察院,並充實了機構,加強了職權,長官為左右都御史,與六部同稱七卿。“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其下設有十三道監察御史,以一布政司為一道,共設置御史一百一十人。

他們的職權是“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他們在京城裡,則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巡視倉場、內庫、皇城等。出使到地方,則巡按、典軍,提督學校、茶馬、巡漕、巡關,師行則監軍記功等。“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其權力更大,巡行所至地方,“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監察御史只是七品官,其官階和地方上的知縣一樣,但朱元璋卻賦予他們很大的權力,這是用以小制大的辦法來鉗制他的臣僚。

中央還設立了大理寺,其長官為大理寺卿。凡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推問獄訟,皆移案牘、引囚徒,由大理寺複審,“凡獄既具,未經本寺評允,諸司毋得發遣。誤則糾之。它與刑部、都察院合稱“三法司”。這是使司法部門也互相牽制,而不能由某一個部門獨斷專行。

通政使司,是明代所創設的一個機構。洪武十年建立這機構時,朱元璋對任通政使的曾秉正和劉仁說:“政猶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審命令以正百官,達幽隱以通庶務。當執奏者勿忌避,當駁正者勿阿隨,當敷陳者勿隱避,當引見者勿留難。”

其職責是“掌受內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無論什麼官署上奏,都必須經過通政司。通政使參預“議大政、大獄及會推文武大臣”,其居於七卿以下的最高位次。

3.錦衣衛和鎮撫司

朱元璋要他的臣僚對他絕對忠誠,不允許他們對他有隱瞞或有所不滿。為此,他往往派人用特務手段偵察臣僚的私下言行。當時最著名的是高見賢、夏煜、楊憲和凌說。他們“四人以伺察搏擊為事”,“專主察聽在京大小衙門官吏不公不法及風聞之事,無不奏聞”。朱元璋說:“惟此數人,譬如惡犬,則人怕。”甚至連李善長等人也怕他們,日夜提心吊膽。



錢宰被徵編《孟子節文》,罷朝回家吟詩:“四鼓鼕鼕起著衣,午門朝見尚嫌遲;何時得遂田園樂,睡到人間飯熟時。”第二天上朝時,朱元璋問他:昨天做的好詩,但我並沒有“嫌”你啊,何用“憂”字。錢宰嚇得直磕頭謝罪。吏部尚書吳琳告老回到自已的家鄉黃崗,朱元璋不放心,派人去察看他的行跡,等使者回報說吳琳在家老實務農時,朱元璋才放下心來。國子祭酒宋訥“危坐有怒色”,第二天朝見時,朱元璋問他昨天為什麼發怒,宋訥大吃驚,把發怒的原因如實說了,問“陛下何自知之”,朱元璋把派人偷著給他畫的像拿出來給他看。

朱元璋刺探臣僚的私下言行,開始時,只是派一些檢校、僉事等類的官吏去偵察,沒有一個機構,不能直接速捕判刑。到洪武十五年(1382年),特別設置了錦衣衛。它的前身是吳元年(1367年)所設的拱衛司,洪武二年改為親軍都尉府,十五年才改為錦衣衛。下設鎮撫司,有監獄和法庭,從事偵察、逮捕、審問、判刑等活動,稱為“詔獄”。

二、再說地方官制變革:

1.布政使

洪武九年(1375年)朱元璋下令,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管民政財政。除南京直轄區外全國分為十二布政使司:浙江 、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 西。十五年,增置雲南布政司。各布政司管轄地區,大致仍照元代時行省所轄範圍。由於行中書省的名稱已經成為習慣,所以一般還是稱為行省,俗稱省。

明朝的“承布政使”,不是中央官,而是最高的地方官。每 個承宣佈政使的轄區,稱為“承宣布政使司”,簡稱為“佈政 司”,而不稱為“行省”。在正式的文件中,為了避免“行省”兩個 字,地名下面加上“等處”。例如,江西“行省”,被稱為“江西等處布政使司”。



所有的布政使,不分左右,官階概為“從二品”,不像 元朝之有時以中央的正一品丞相與從一品平章政事,派到行省 來,或另派“專任”的行省丞相與從一品行省平章政事。 元朝尚右,明朝尚左。元朝在行省的編制上有所謂“右左丞 相”,與“右左平章政事”,等等,並不填滿。

明朝的每一個布政司,在編制上有左右兩個布政使,與從三品的左右兩個“參政” (參知政事),以及無定額的從四品左右參議,事實上也不填 滿 。元朝的行省衙門,等於是小規模的中書省(行政院)。明朝的布政司衙門除了參政、參議而外,屬官僅有經歷、都事、照磨 、檢校、理問、副理問、提控案牘、司獄、庫大使、副使、倉大使、副使,與四個局(雜造、軍器、寶泉、織染)的大使、副使,共只十個人而已。(官下面的胥吏,未計在內。)



每一個布政使司,有“督冊道”若干人,“督糧道”一人,“分守道”三人至八人。“督冊道”無定額,有設有不設。督糧道很重要,差不多是今日的糧食處長,不過在任務上是專管徵收田,不管增產。分守道,無甚實權,是府省之間的一種催辦公事的人。大省如“湖廣”(包括今日的湖北湖南二省),設有分守道八人,駐在武昌、鄖陽、澶州等處稱為“武昌道”“下荊南道”、“上荊南道”等等。小省如山東,僅設分守道三人,稱為濟南道、東兗道、海右道,都駐在省城。這些道員,均由布政司的參政參議兼任。

2.按察使

承宣布政使司和布政使外,各行省另設提刑按察司,設按察使一人,掌管刑法。提刑按察使在司法範圍內是一省的最高負責人(差不多等於今天的高級法院院長),而且兼有一部分的監察權力。

明朝有十三個提刑按察使,與承宣佈政使平行,而官階略低:正三品。提刑按察使的衙門及其轄區,稱為“提刑按察使司”,簡稱“按察司”。司裡有若干正四品的副使與正五品的僉事,兼任本省的“分巡道”。分巡道的衙門稱為“按察分司”。有時候“分巡道”本人,也被老百姓稱為“分司”。全國共有四十個“分巡道”,但是各布政使下而的“分守道”卻有六十個之多。



3.都指揮使

又設都指揮使司,置都指揮使,掌管軍事,與布、按並稱三司,為封疆大吏。洪武年間,各省既無巡撫,亦無總督,最高的軍事負責人是“”都指揮使”。都指揮使的門及其轄區,均稱為”都指揮使司”。這都指揮使司與承宜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並稱為“三司”。分別主管一省的軍政、民政與監察。

都指揮使的轄區,與布政使的轄區並不吻合。例如,在洪武八年,十三個都指揮使司之中,有一個遼東都指揮使司,而當時並無“遼東省”。洪武十四年,增設貴州與雲南都指揮使司與個所謂“中都(開封)留守司”。洪武二十年,再添一個“大寧(熱河平泉)都指揮使司”。加起來,共是十七個。

在這十七個都指揮使司之中,浙江、遼東、山東,屬於左軍都督府;雲南、貴州四川、陝西、廣西,屬於右軍都督府;中都、河南,屬於中軍都督府;湖廣、福建、江西、廣東,屬於前軍都督府;北平、山西、大寧,屬於後軍都督府。合成五軍都督府。

此外,又有三個“行”都指揮使司,地位略低,一在福建管建寧、延平、邵武、汀州、將樂;一在山西,管大同、蔚州、朔州;一在陝西,管今日甘肅的武威、張掖、酒泉,以及青海的西寧一帶。

明成祖遷都北京,把北京都指揮使司取消,部隊改為“親軍”。明成祖也把大寧都指揮使司移到保定,在事實上把熱河東邊的領土放棄。



明宣宗添設了一個“萬全都指揮使司”,管轄後來的察哈爾南部與綏遠的興和等地。

明世宗添設了一個“興都留守司”,以承天衛(今日湖北的安陸)為中心。此外,又有兩個新的“行”都指揮使司,一在四川,管今日的西昌一帶;一在湖廣,管今日的湖北省的西部與西北部。

都指揮使,勉強可比對比現在的“省軍區司令員”。而五軍都督府可對應今天的戰區司令員。在他的下面,有若干“衛”及若干直屬的“所”。每一個衛,通常有五千六百名世襲的兵與軍官。衛下面有五個千戶所。每一個千戶所,包含十個百戶所。每一個百戶所,包含兩個“總旗”。每一個總旗,包含五個“小旗”。

都指揮使”的地位,不是世襲的。但是,只有屬於“指揮使”一級的世襲的“世官”,或考中武科舉的人,才有資格被任命為“都指揮使”。世官共有九等:指揮使、指揮同知、指揮僉事、衛鎮撫、正千戶、副千戶、百戶、試百戶、所鎮撫。這些世官,依照明朝的“軍民分籍”的制度,是一種沒有封地而有祿田,沒有人民而有部隊的貴族。

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揮使,他們不相統屬,各自直屬中央。這樣,原來由行中書省長官總攬的大權,便一分為三,三者互相牽制,凡遇到重大政事,就要有都、布、按三司會議,上報給中央的部院。在一些邊遠和少數民族地區,則單設都指揮使司等機構,實行軍政和民政合一的統治。

朱元璋對中央和地方行政機構的改革,尤其是中書省和丞相制的廢除,是我國封建社會政治制度史上的重要事件,這使皇 帝擁有更多的權力,成了真正的獨裁者。

朱元璋以上述形式加 強封建主義的中央集權,對鞏固我國多民族國家的統一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對當時穩定社會秩序和恢復社會生產也起到了一些促進作用,但同時,由於封建統治機構的日益完善,也就大大地加強了它對人民的統治職能,加強了它對人民的控制,使中國封建專制主義的統治達到了空前的程度。


常棣tandy


秦朝建立第一個封建中央集權王朝,中央設立: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地方設立郡縣制,管理地方事務。這一制度被歷代王朝沿襲,直到明朝建立,發生了變化。

朱元璋建立大明王朝,昔為牧牛郎,今登天子堂。為確保朱家天下,長治久安,權力永遠掌控在子孫後代手中,朱元璋作出重大改變。

第一、中央廢除中書省,丞相,分別設立: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六部尚書聽命於皇帝,為皇帝負責。廢除幾千年來皇權與相權之爭,剝奪相權,加強皇權。看似分權,實質集權。

第二、地方上廢除行中書省,設立三司:布政司、按察司、都指揮司。分管地方行政、司法、軍政。三權分立,互相制約。

由此可見,朱元璋的改革,逐步削弱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加強中央集權制,強化君權,形成了高度集中的封建君主專制。


有鄰317


如果說元朝的歷史貢獻是對晚唐五代以來中華大地上紛亂不已的割據局面的一次全面整合,那麼明代的歷史貢獻則是對於漢唐宋元舊制的改革與創新。朱元璋以一介匹夫的身份起兵,並非前朝貴族、官員等既得利益者,他的起兵是“弔民伐罪”,與趙宋那種“欺他孤兒寡母,以狐媚取天下”有所不同(石勒語曹操司馬懿)。再加上朱元璋“驅逐胡虜,恢復中華”的偉大功績,使得大明立國具有強烈無比的合法性,而強烈的合法性又使得明初的皇權無限膨脹,朱元璋不必和任何階級或個人妥協,他的意志可以貫徹到國家的方方面面。

比如朱元璋可以無所顧忌的對他的基本盤“淮西集團”肆意打擊與殺戮(當然這件事遠遠沒有這麼簡單,所謂的“淮西集團”內部也有諸多派系之分,而洪武十三年對淮西集團的打擊則主要集中在非朱元璋嫡系之中);又比如“寰中士大夫不為君用罪”,專門對付多次拒絕朝廷徵辟的隱士山人,甚至多有因此而被抄家滅族的。利用明初無限膨脹的皇權,朱元璋完成了明初中央官制的基礎構建,用朱元璋自己的話說就是“我朝罷相,設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分理天下庶務,彼此頡頏,不敢相壓,事皆朝廷(指皇帝)總之,所以穩當”。

六部指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至正十六年,朱元璋攻取集慶路,改集慶路為應天府,韓宋政權於是在應天置江南行中書省,以朱元璋總理省事。江南行中書省下設錢穀、禮儀、刑名、營造四部,即明代戶、禮、刑、工四部的前身,此時正處於亂世,吏部掌管的人事任命權、兵部掌管的兵權由朱元璋親自掌握。

隨著國家漸入規模,官職的設置也有定製,洪武元年,朱元璋隨沿用唐宋元舊制,設立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軼正三品,隸屬於中書省(此中書省即江南行中書省演變而來)。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又藉口案,正式廢除了宰相制度,升六部為正二品,因宰相制度被廢除而空出來的相權大部分歸於皇帝,小部分歸於六部。可以看到,明代的六部與唐宋元有很大的不同,唐宋元的六部或隸尚書省、或隸中書省,而明代廢除中書省後,六部直接向皇帝負責,六部尚書成為最高一級的行政官員,地位遠非前代可比。

五府指前、後、左、右、中五軍都督府。至正十六年,江南行中書省設立的同時,江南行樞密院也一併被設立,江南紅軍中的大部分高級將領均在行樞密院中掛職,江南行樞密院實為最高軍事機構。但是江南行樞密院只是一個“虛體”,現存史料中沒有找到任何有關它設置文職官與首領官的記載,中央政務都掌握在(江南行)中書省手中,行樞密院不過是一個供諸將升職轉遷的空殼。而行樞密院在各地廣設的樞密分院卻不同,鎮守要地,兼掌軍民,實為地方的實權機構。

至正二十一年,朱元璋改行樞密院為大都督府,由朱元璋侄子、樞密院同僉朱文正出任大都督(同僉、大都督均為正二品),而(江南行)中書省最高文官、宋思顏兼任大都督府司馬、參軍,此時的大都督府亦無實權,大都督府府事受(江南行)中書省節制,而原先行樞密院供職高級將領的功能亦被取消。到了吳元年,朱元璋消滅張士誠後,即對大都督府進行改制,取消大都督,升左右都督為正一品,其他各級官員也都提升兩級,同時行樞密院供職高級將領的功能也恢復,諸將陸續擔任大都督府同知、副使、僉事等官。

至洪武三年底,在京勳貴除任中書省右丞相外,其餘公侯均在大都督府任職,但是此時並不同於行樞密院階段的掛名,是具有實權的。洪武十三年正月,朱元璋分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軼正二品,兩天後,又升為正一品。先降品又升品,看似只是一個小失誤,而實際上有著朱元璋的考慮。降五軍都督府為正二品,與六部同級,無疑是要求文武同權,而皇帝居中調控。

但是在洪武十三年前,任職都督府的五公一侯已經卸職,空出的職位由新銳擔任,其權力較之前有所下降,而六部剛剛分得中書省之權,兩者並不對等,於是朱元璋才抬高都督府級別使文武對等。

洪武十三年之後,隨著高級勳貴不在擔任官職,五軍都督府的權利進一步下降,僅僅只剩下統領衛所、執行命令的權力,而失去了參政、議政權。總的來看,行樞密院—大都督府—五軍都督府的脈絡很清晰,行樞密院的設立是承襲元制,但是隻供諸將掛職,並無實權,與元代有所不同。

改行樞密院為大都督府,按南炳文認為,這是為了規避韓宋政權,地方行省不可設立樞密院,朱元璋改設大都督府,乃是沿襲元代權相燕鐵木兒為統領衛軍而設的大都督府。大都督府既有統兵之權,又有部分的出兵之權,相當於北宋的樞密院加三衙的結合體。至五軍都督府,五府相互獨立,互不統屬,職權由一(大都督)分為二(左、右都督),再分為十(五府左、右都督),更無法對皇權做出威脅。

都察院與六科。

吳元年,朱元璋仿元制,置御史臺,從一品,有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察院監察御史等官。洪武十三年,廢御史臺,只留下察院監察御史。在朱元璋的想法中,最好察院監察御史也如同五府六部一樣相互獨立、互不統屬,但是很快發現不行。

洪武十五年,更置都察院,設監察都御史八人,軼正七品,分監察御史為十二道,正九品。十八年,升都察院為正三品,設左、等官,次年又升為正二品,而監察御史也升為正七品。既然為“都”察院,即察院的高級機構,而非御史臺,都察院長官監察都御史同時設置了八位,更是說明了朱元璋的心思,即使後來抬升品級,也不過是為了與行政部門相互制衡,而且作為主力的監察御史也不過正七品。

六科即吏、戶、禮、兵、刑、工六科。明初,朱元璋設立給事中,洪武六年分為六科。至洪武二十四年,每科設都給事中一人,正八品,副都給事中一人,從八品,給事中若干,正九品。明代十二道(十三道)監察御史被稱為“道官”,六科給事中被稱為“科官”,二者地位相近(不過七八品),職責相近(皆屬於言官),故合稱“科道”,也稱為“臺省”“臺垣”,御史為臺,六科為省、垣。科道官一同構建了明代的言官系統,相較而言,六科側重於對六部等行政衙門的監督,以提高行政效率;而御史側重於對各級官員的法紀監察,以整肅風紀,澄清吏治。

為了體現“以小制大,以下制上,大小相制,上下相維”的理念,朱元璋一手建立了這個龐大無比的言官系統(明代科官65名,道官140名,共計205名,幾乎全部都出身於進士,宣德定新科進士亦不得直接授科道官,成化定新科進士必須歷練三年以上才可授科道官。可以說,這是一群年紀適中、有朝氣、有進取心、高素質的人才團體),又賦予了言官系統相當大的權力,包括且不止監察權。不論是在京還是在外,不論是文官、武官還是宦官、貴戚,甚至都察院的長官都御史,都要受到科道官的監督,其權力之大是中國封建社會歷朝歷代所沒有的(清朝雖然延續了六科與監察御史,但是把六科併入都察院,又對其多有限制,與明代可不同日而語)。

科道官們正直、勇敢、有信心、又有精力同官場上的惡勢力鬥爭到低,他們如同神話中的“獬豸”一樣,使得明朝擁有一定的“免疫”功能,可以有效的預防和懲治官僚集團內部的貪汙腐敗問題,維護國家的正常運行。

大體來看,明初制度大致有四個來源,一是延續部分元朝制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明初所延續的並非是元朝的中央官制,而是地方官制,即行中書省—中書省、行樞密院—大都督府;二是延續韓宋政權的舊制,不過這個比較少,在朱元璋稱吳王以前,對朱元璋部的影響還是很大,但是隨著朱元璋建國稱帝以後,對其有意割裂,它的影響漸漸消去;三是延續漢唐宋之舊制,朱元璋自稱“遠稽漢、唐,略有損益,亦參以宋朝之典“,明初以中書省、大都督府、御史臺為最高政府機構,但是三者的權力與元代不同,元代宰相往往可以節制干涉樞密院事務,使樞密院對中書省的分權抗衡功能失效,而明初中書省並不能直接干涉大都督府事務,三者更像是漢制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的迴歸,而明初強調中央集權,削弱地方權力則更像是宋制;四是自創的制度,以洪武十三年之後為多,包括且不限於對中書省、大都督府、御史臺的分權與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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