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如果案件沒有偵破,涉案資金是不是要被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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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要獲得贓款返還,僅僅是抓獲詐騙分子還是不夠的。

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犯罪物品的處理】的返還,是由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

該條款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本條規定了兩個部分:一種是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此類是要予以沒收的;一種是被害人的合法財物。在這個問題中就是被詐騙犯罪分子騙走的資金。


不得不說的是,刑法所做的規定是實體的規定,也就是說只規定了這些財物的歸屬,具體的怎麼實現這些財物的歸屬,就需要程序法的規定。

而縱觀我國程序法律,均未有對涉案贓款贓物的認定及任何進行處理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實踐中,司法部門對於贓款、贓物的認定及返還還是沒收,都是通過法院的判決實現的。

所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只有等到法院的裁決生效後,公安機關凍結的贓款(被害人合法財產)才可以返還給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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