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誣告性侵女學生入獄10年,冤枉一個好人有多容易

被誣告性侵女學生入獄10年,冤枉一個好人有多容易

1966年,24歲的汪康夫被指控強姦2名女學生,猥褻10名女學生,判決10年有期徒刑。出獄後,汪康夫一直在申訴,為自己洗脫冤屈。53年後,一位“受害女學生”回憶汪康夫有罪的證據材料是在一名女老師的逼迫下寫的。自己當時還是小學生,曾被女老師反鎖在房間裡寫汪康夫犯罪的材料。其他受害女學生也予以佐證,汪康夫沒有強姦、猥褻,材料都是被逼著寫的。

“我不想讓我的子孫,有一個強姦犯的祖先。”抱著這樣的信念,他不斷申訴,卻屢屢碰壁。其中一位女法官有段意味深長的話,“你說的我都清楚,坦率地跟你講,我不是包公,也沒有尚方寶劍。”言外之意是當年辦案的人員現在很可能在公檢法部門任要職,啟動錯案意味著對他們追責,很可能導致他們仕途不保。他們肯定會極力阻攔。除非最高院或者最高檢督辦,或者中紀委介入,否則回天乏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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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但7月29日又以原卷宗無法調取為由,中止審查。直到現在,汪康夫還是沒能洗脫冤屈。

僅僅因為一份捏造的證據材料就被指控強姦、猥褻,入獄10年。可見,沒有法治,無法無天的社會是多麼可怕!不禁讓我想起了岳飛以“莫須有”的罪名被害於風波亭。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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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法治國家在吸取傳統社會司法腐敗的教訓之後,基本確立了堅持證據裁判,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等原則。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該條確定了法院專屬定罪權原則,即判定一個人有罪無罪,由法院說了算。在被判決有罪之前,都應當被當作無罪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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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一個人有罪的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辦理死刑案件還多出了四點:(1)證據、事實無矛盾;(2)共犯作用均查清;(3)符合邏輯和經驗;(4)得出的結論具有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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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檢察院承擔。即檢察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法院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而非由被告人證明自己無罪,法院才認定被告人無罪。

這些條條框框都是前人無數的血淚教訓和艱苦鬥爭換來的!就是為了防止冤假錯案,不冤枉好人。前人栽樹,後人乘涼。我們在享受前人帶來福澤的時候,應當繼承和發揚其精神,為創造一個公平公正的世界付出自己的光和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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