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
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感情已經破裂,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可供依據的法律條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