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的父親生前有兩段婚姻,跟前妻離婚後再婚,後來又於1994年與後妻離婚。2010年購買了一套單位的福利房,2016年在張某家中病逝。其有兩個婚生子女和一個養子女(妹妹),張某就是其中一個婚生子女。由於張某的父親一直由張某贍養,所以三人協商父親留下的這套房產由張某單獨繼承,那麼張某如何才能將父親遺留的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呢?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政策,遇到張某這種情況,到房管局要求過戶的話,房管局基本都會要求家屬提供法院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也就是必須通過訴訟來解決。通過訴訟來解決的話存在幾個問題:
1、張某可以只起訴繼承人中的其中一個嗎?
答:繼承糾紛中,爭議的各方一般是有親屬關係的人,大部分是至親。所以,發生爭議後,部分當事人只是不滿其中一個人或者幾個人的行為,很少對所有的爭議相關人員都提起訴訟。但是,因為繼承的財產具有同一性,一個繼承案件會對所有的繼承人產生影響。所以,張某單獨起訴其親弟弟而不起訴你非親妹妹是不合適的,雖然其放棄了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4條規定: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第48條: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張某可以起訴放棄繼承的弟弟、妹妹一起到法院起訴,在訴訟中弟弟、妹妹可以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並由法院記錄在案。
2、起訴需要提供的材料
主要是死亡證明、親屬證明等
3、過戶
通過訴訟得到法院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拿著上述文書及相關資料就可以到房管局過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