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蟒共舞”博眼球? 追究刑事责任!主犯被判十年!

所谓“人蟒共舞”的街边表演,曾经一度在徐州市周边的农村盛行,成为博人眼球的牟利手段。但殊不知,非法交易蟒蛇——这一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涉嫌违法犯罪,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由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麻某平等6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一审作出宣判。该案由江苏省丰县公安局侦办,系公安部2019年挂牌督办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系列案件中的部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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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至2018年间,麻某平等6被告人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下,为进行民间商演谋取利益,利用微信联系、快递邮寄等方式向他人非法出售、收购蟒蛇、绿鬣蜥等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麻某平非法出售蟒7条、网蟒4条、美洲绿鬣蜥1只,情节特别严重。

徐州铁检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主犯麻某平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到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到8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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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销毁900斤野生动物死体,蟒蛇皮长2.85米

3月18日,云南江城森林公安在疫情期间查获赤麂、黑熊等大量国家保护动物死体及制品,共计460.2公斤,其中一张蟒蛇皮长2.85米、宽27厘米。森林公安采用深坑石灰消毒将这些死体及制品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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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销毁的野生动物死体及制品中,包括一块长2.85米,宽27厘米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蟒蛇蛇皮,是2019年8月份江城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该县李仙江边一个钓棚里查获的。此外,还包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凹甲陆龟,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赤麂、豪猪等的死体及制品,总重共460.2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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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提醒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来源:中国警察网、公安部食药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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