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跟父親的女朋友一起生活,她是法律意義上的監護人嗎?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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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道義的監護人,特定情形下女朋友也有法律上的監護責任,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

道義上監護人的含義

  • 從道義上說,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中,均有道義上的義務。如,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僅管沒有直接的扶養關係,但也有道義上的義務;再如,保姆與其服務的家庭成員可能也有道義上的義務。作為父親的女朋友與孩子生活在一起,就產生了道義上的責任。

意定監護

  • 父親與女朋友可以約定將部分監護權交由女朋友行使時,稱為意定監護,可以產生法律上的監護責任。意定監護即在法定監護之外通過當事人協議設立的監護,也稱委託監護。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前者如父母將子女委託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將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院照料;後者如將子女委託給寄宿制學校、幼兒園等。

先行為產生的監護責任

  • 即使沒有意定監護,孩子的父親不在孩子身邊,也可能產生監護責任。如,當女朋友帶孩子單獨外出時,因先行為產生了監護責任。


法律新視點


孩子的父親是法定監護人,她父親的女朋友,從法律上講,與孩子沒有任何法律關係。


王良久律師


應該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監護人,除非孩子父親有授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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