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政策放寬了——助力設施農業新發展!

農業用地,政策放寬了——助力設施農業新發展!

農業用地新政策,助力農業農村新發展

從中央一號文件的要求,到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發布的農業用地管理新政策,農業用地管理進一步放鬆,近日發佈的《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指引》明確指出:農村種植業、養殖業保鮮冷藏、晾曬存貯等設施,不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紅線的,可以依法合規使用一般耕地。適應農業生產方式新變化的這一新政策,成為當前農村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一大亮點,必將在農村復工復產和脫貧攻堅中發揮重要作用。


農業用地新需求

農業用地,政策放寬了——助力設施農業新發展!

關於新的農業用地政策,自然資源部耕地保護監督司司長劉明松表示,隨著我國農業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新的生產經營方式不斷湧現,規模經營水平不斷提高,用地出現新情況新需求。如種植種類及種植方式的多樣化與生產組織化、規模化程度不斷提高,對生產前端的農資農具存放、先進技術應用、智能化管理以及生產後端的產品晾曬烘乾、分揀包裝等設施用地提出新要求。

新的用地需求來自不斷延長的農業產業鏈。在以草莓種植聞名的山東萊州,草莓合作社、草莓示範基地、草莓種植協會等雨後春筍般產生,大棚草莓、露天草莓面積達近萬畝。現代化的草莓種植、冷藏、加工,使水利灌溉、電力保障等設施用地要求迫切。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萊州市供電公司在16個供電所成立服務隊,依靠上百座變壓器為草莓排灌、深加工、冷庫儲藏提供全產業鏈服務。設施農業用地政策需要與時俱進,不斷改進完善。


據自然資源系統數據,3月以來,山東省公佈了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湖南省出臺措施服務疫情防控,保障設施農業用地需求。四川省發佈了進一步完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明確設施農業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佔補平衡。廣東省優先將復工復產的現代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流通等項目納入“點狀供地”範圍,保障生豬養殖等設施農業用地需求。


設施農業大發展

農業用地,政策放寬了——助力設施農業新發展!

自然資源系統數據表明,3月以來,山東省公佈了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湖南省出臺措施服務疫情防控,保障設施農業用地需求。四川省發佈了進一步完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明確設施農業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佔補平衡。廣東省優先將復工復產的現代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流通等項目納入“點狀供地”範圍,保障生豬養殖等設施農業用地需求。

“湖南今年將建設10大設施農業示範基地”,湖南省農業農村廳3月31日表示,將重點打造長株潭都市圈設施農業栽培基地,永州、郴州、衡陽以“湘江源”蔬菜為引領的粵港澳大灣區設施蔬菜供應基地,大湘西優質果茶設施苗木繁育基地。在“2020年湖南省委1號文件”新聞發佈會上,湖南農業廳表示:“設施農業是現代農業和農業高質量發展的一個標誌。”


設施農業用地政策

農業用地,政策放寬了——助力設施農業新發展!

自去年年底發佈的《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便開始放鬆了對設施農業用地的管理限制,其中政策的變化主要反映在以下幾點:

1.設施農業用地可以佔用基本農田了。設施農業使用基本農田在原來的127號文中是被嚴格禁止的,只是對於平原地區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可佔用基本農田,還必須通過有關部門嚴格論證。但新政策明確提出,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且不需補劃;種植設施破壞耕地耕作層,以及養殖設施確實難以避開,也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

2.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築了。隨著種植養殖技術的發展和土地資源的緊缺,建設多層建築、實現立體化已經成為很養殖企業的發展方向,但原來政策對此沒有明確支持,這就造成各地在把握時出現偏差,有的地方明確不允許建多層養殖設施,有的地甚至把多層養殖建築當成“大棚房”予以整治拆除。對此,新政策明確提出養殖設施允許建多層建築,這是對養殖企業的一個巨大利好與支持。

農業用地,政策放寬了——助力設施農業新發展!

3.設施農業用地規模可以更大了。在原來的127號文中,對設施農業的規模有著很多明確而具體的規定,比如說工廠化作物栽培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且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等。而新政策就沒有這樣的限制性規定,前段時間自然資源部下發的支持養豬產業用地的政策中,就明確提出附屬設施用地不再受7%、15畝的限制。下一步,各地還要制定細則,相信各類附屬設施的用地規模一定會有所增加。

4.設施農業用地取得更加便捷了。在原來的文件中,設施農業用地雖然不用徵收轉用,但仍有著非常繁瑣的程序,需要與鄉鎮政府和村集體簽訂用地協議,還需要協商、公示,有的地方還要交納復墾保證金,並且要向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符合條件才能開工建設。而新政策實施後設施農業用地不需要審批,設施農業經營者與農村集體就用地事宜協商一致後即可動工建設,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彙總情況後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這樣一來,設施農業用地取得就便捷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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