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檢學堂】第2期:典型案例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講解

自疫情爆發以來,全國各地有多起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的案件。很多網友表示《刑法》裡還有這個罪名?沒有聽說過啊!今天,就跟大家聊一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密檢學堂】第2期:典型案例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講解

【密檢學堂】第2期:典型案例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講解


↑點擊音頻收聽課程


我國《刑法》第330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在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報國務院批准同意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如果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根據此次疫情防控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一)已經確診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上述兩種情況分別針對確診病人和疑似病人。

而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330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及上面提到的兩高兩部的《意見》規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未被確診或未被確定為疑似病人的人,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實際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下面和大家分享兩個案例:

【密檢學堂】第2期:典型案例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講解


案例一

河南首例境外輸入確診病例獲刑1年六個月

河南省首例境外輸入確診病例郭某鵬妨害傳染病防治案於4月3日一審開庭宣判,對被告人郭某鵬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六個月。

【密檢學堂】第2期:典型案例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講解

兩名承辦檢察官在做好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醫院通過視頻訊問被告人郭某鵬(圖片來源:最高檢)

3月11日,鄭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通過官方平臺“鄭州發佈”通報稱,當日,鄭州市確診1例境外輸入新冠肺炎病例。該病例是河南省首例境外輸入確診病例。確診患者郭某鵬在近期曾飛赴阿聯酋阿布扎比、意大利米蘭等地。

河南這1例境外輸入病例曾一度引發廣泛關注,網民將其稱之為“鄭州毒王”。3月11日,鄭州市公安局大學路分局對郭某鵬、郭某玲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

3月28日,鄭州公安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郭某鵬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4月3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郭某鵬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密檢學堂】第2期:典型案例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講解

警方到郭某鵬家調查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鵬自境外回國後,故意隱瞞出入境情況,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規定的預防、控制措施,有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根據被告人郭某鵬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郭某鵬的認罪悔罪表現,依法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郭某鵬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二

廣東河源吳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吳某與其丈夫劉某自駕車從河源市源城區返回湖北省廣水市老家,返鄉期間分別於1月14日、1月20日參加了親戚的葬禮和婚禮。

1月22日,由劉某駕車搭載吳某、劉某的母親和侄子從湖北省廣水市返回,於23日凌晨1時許到達河源市源城區旺福路出租屋的住處。

1月26日上午,吳某自覺身體不適,前往源城區人民醫院急診科就診,經檢查未發現吳某有感染新冠病毒的症狀,醫生給吳某開感冒藥後叮囑吳某居家隔離2周,帶口罩、避免與他人密切接觸。

【密檢學堂】第2期:典型案例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講解

醫院迅速將吳某屬於疫區返粵人員的信息反饋至東埔廣場社區,1月26日下午東埔廣場社區工作人員前往吳某居所,與其簽訂了《健康告知書》及《實施醫學觀察告知書》,並告知其有關疫情防範及隔離的要求。吳某故意隱瞞了其家人也從湖北迴到河源以及其與丈夫在河源經營披薩店的事實。

後社區工作人員發現吳某是某披薩店的經營者,要求其停止營業,吳某口頭表示同意,但未遵守隔離規定,擅自脫離隔離,並私下經營披薩店直至2月7日凌晨。後其被確診感染新冠病毒。

【密檢學堂】第2期:典型案例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講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不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隔離控制措施,導致173人被不同程度隔離和401人被醫學健康告知,引起新冠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給當地居民的生活、工作和心理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引起居民一定程度的恐慌,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檢察官說法

【密檢學堂】第2期:典型案例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講解

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在我國發生的傳播速度最快、感染範圍最廣、防控難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踐證明,我國採取的防疫措施是非常有效的。在此,檢察機關提醒廣大民眾,切莫為一己私利而漠視地方防控要求,否則,不僅可能讓自己深陷囹圄,更會使得他人無辜受累,群眾陷入恐慌,社會復工復產受到影響。只有大家同心協力,減少聚集,及時、真實的報告旅居史、接觸史,才能讓疫情早日結束。


今天第二期的講解到這裡就結束了,我們下期再見!


【密檢學堂】第2期:典型案例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講解

(圖片來自網絡)

【密檢學堂】第2期:典型案例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講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