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諮詢:公司只簽訂一份合同、不交社保、離職還要求提前30日告知,合理嗎?

黑子小二哥


關於勞動合同。一般要一式兩份,用人單位一份,勞動者一份。

關於社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這個一般不能私下協議免除,因為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不能免除義務。私下協議,又補錢,目前處理有爭議,大多數傾向是協議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義務,用人單位依舊違法。

兩個層面的建議:

法律:於法上,該用人單位,肯定違法,你可以先以ems郵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因為貴單位(某某公司)未依法為我繳納社會保險,我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解除與你單位的勞動關係,自通知書到達時,生效。然後,如果平時工資是銀行代發的,去把流水刷出來,可以作為勞動關係證明,以及計算經濟補償基數計算依據,還有公司沒給你一份勞動合同,怕公司不承認勞動關係,安全起見把你的釘釘打卡記錄去公證一下,公證後效力更高,可以作為勞動關係證據,勞動爭議公證免費!然後去你們當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主張經濟補償金,以未依法為你繳納社保為由,自己不懂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政府指派免費律師為你打官司,勞動爭議案件一般都有免費律師為勞動者打官司,去當地法律援助中心問下,在當地司法局。

撇開法律:如果這家公司平時對你還不錯,工資也是按時發放,也沒有其他不好,鑑於目前疫情影響,好多企業都生存不下去,倒閉,很多失業,工作難找,所以如果還不錯,就留下,因為出去不一定能找到工作,都很難啊。如果企業確實很過分,那麼你就依法主張權利,你一般能要到一筆錢,經濟補償金。


先森說勞動法


勞動合同至少簽訂兩份,員工和單位各一份。

社保必須繳納。

法定節假日上班屬於加班,單位需支付三倍的加班工資。

平時休息日上班,每週超過40小時的部分屬於加班,單位需支付兩倍的加班工資。

員工因個人原因離職,確需提前30天通知單位,否則可能會被要求賠償一定的損失。


吳律師說勞動法


現在回答你的問題。

針對你的情況,你可以立即提出離職,不需要提前30天提出辭職。

原因如下:

第一,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屬於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勞動者可以立即提出解除,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二,用人單位在沒有經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安排加班,並且沒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屬於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勞動者可以立即提出解除並要求支付雙倍賠償金。

第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一式兩份交勞動者一份明確告知相關的薪酬,用工條件,勞動保護等等。因此在這一點上用人單位也是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存在過錯。勞動者可以立即提出解除並要求支付雙倍賠償金。

第四,對於加班工資的支付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等等計算在內。也就是說加班工資是按照勞動的實際發放的工資數額的基數來計算。

第五,在以上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立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提前30天告知單位,就是因為單位存在以上的違法和過錯的情況。在以上情況下,即使勞動者自己主動提出離職的用人單位依然要支付的雙倍賠償金。

最後,你可以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就經濟賠償金的支付,加班工資的支付,社保住房公積金的繳納,看能否達成一致,如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話,你可以向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

那你現在清楚了嗎?如果覺得我的回答有幫助的話,歡迎關注阿凱說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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