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權轉讓

疵瑕股權的瑕疵是指因股東出資不實所致,由股東負擔某種債務或股東權利上的限制。而瑕疵股權的轉讓即是股東將出資不實的股權轉讓的行為。由於現在公司資本實行認繳制,因此在認繳期限未屆滿之日,股東不負有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的義務,因此,

股東在認繳期限未屆滿前的股權轉讓應不屬於瑕疵股權轉讓,且此時受讓股東可以通過企業信息公示系統查詢轉讓股東股權對應出資的認繳期限是否已經屆滿,因此,若受讓股東接受股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在認繳期限屆滿時足額向公司繳納出資,且無論此時轉讓股東與受讓股東是否約定由受讓股東承擔出資義務,若認繳期限屆滿轉讓股權對應的出資未向公司繳納的,公司債權人均有權要求受讓股東(工商登記的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債務部分在未履行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股東以及公司亦有權要求受讓股東補足出資。若轉讓股東與受讓股東約定股權對應的出資義務由轉讓股東履行的,受讓股東承擔前述出資義務後,有權依據約定向轉讓股東追償。

而瑕疵股權必須是認繳期限已經屆滿且出資不實的股權,如果是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延長認繳期限的,在公司章程修改出資期限前的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轉讓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債務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若受讓股東對此事明知或者應知的,應當與轉讓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若受讓股東承擔前述責任的,有權要求轉讓股東賠償,但是轉讓股東與受讓股東約定由受讓股東承擔責任的,受讓股東無權向轉讓股東追償。

以上是兩類容易與瑕疵股權轉讓相混淆的股權轉讓,那瑕疵股權轉讓有何不同,瑕疵股權能否轉讓?若能轉讓的,誰應當承擔對公司的補足出資責任,誰應當對公司債權人承擔出資不實所導致的補充清償責任?

1、在李秋英與王鑫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中[(2012)蘇商終字第0118號],王鑫、周傳長髮起設立合陳公司,后王鑫與李秋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一份,將其持有的合陳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李秋英。後工商局將合陳公司的股東由王鑫變更為李秋英。此後,李秋英未能按約向王鑫支付股權轉讓款,李秋英認為王鑫抽逃出資,故不應支付股權轉讓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股東抽逃出資與股權轉讓並非同一法律關係,抽逃出資並不能必然導致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抽逃出資的股東負有向公司承擔返還和補足出資的義務,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18條的規定,股權的取得不以出資為絕對要件。股東未出資或出資不實等情形並不影響股權的設立與享有,瑕疵股權仍具有可轉讓性,瑕疵股權轉讓並不當然無效。故認定李秋英應當向王鑫支付股權轉讓款。

2、在康龍公司與陳建康股東出資糾紛一案中[(2016)蘇民申439號],康龍公司股東有陳建康等,後陳建康將其抽逃出資的股權轉讓給戚文靜,此後,康龍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由戚文靜向公司繳足出資。後康龍公司起訴陳建康承擔補足出資義務,發生本案糾紛。

法院認為,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為法定義務。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18條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出讓股東與受讓股東對於補足出資義務應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所以,陳建康應當向公司履行補足出資的義務。

3、在王傳英與王積東、楚亨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2017)蘇01民終221號],八金公司股東有吳光松等,後吳光松抽逃出資並將抽逃出資的股權轉讓給了王積東,股權轉讓後,王傳英起訴八金公司償還借款,並要求王積東對八金公司不能償還債務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王積東不願意承擔該責任,發生本案糾紛。

法院認為,公司法解釋(三)第18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本案中,王積東抗辯其受讓吳光松股權時,不知道吳光松抽逃出資的情況,其不應承擔責任。對此,法院認為,王積東在受讓股權之前已進入八金公司工作並參與八金公司經營,其在受讓股份時應當就八金公司股東的出資情況、資產情況、債務情況進行謹慎調查,並應當知曉吳光松抽逃出資的行為。王積東主張其僅考察了八金公司對外享有的債權,未對八金公司的資產狀況、負債情況進行考察,也沒有查賬就受讓了股權,明顯與常理不符,故對其抗辯理由不予採信。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吳光松應在其抽逃出資範圍內對八金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王積東對吳光松的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從以上案例可知,瑕疵股權的股東有權轉讓其股權,但該股權的轉讓不能免除瑕疵股權股東的出資義務,且若受讓股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讓的股權是瑕疵股權的,其應當對轉讓股東對公司的補足出資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總之,受讓人在受讓股權時,應當要求轉讓股東披露股權是否已經出資到位,未出資的或者出資期限未屆滿的,受讓人應該與轉讓股東約定由誰來認繳出資,以儘量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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